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2]23号)
二、条件
1、获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2、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3、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申报材料
1、拟接受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报告;
2、填写好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安置交流登记表;
3、留学人员本人中国护照;
4、留学人员国外学历或学位证明; 5、我驻有关留学国大使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6、出国时原国内常住户口注销证明。
四、审批程序及结果反馈
拟接受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留学人员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的,由接受单位办理在沪落户等手续。(随归配偶及子女可同时办理落户手续;为方便留学人员,涉及国内家属随迁、随调的,其落户手续可与随调、随迁工作同步办理,也可分开办理)。
此项工作市主管部门:市人事局留学人员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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