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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部关于资助回国定居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条件
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来上海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从事教学和科研的留学人员。
三、申报材料
1、接受单位申请函;
2、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学位证书(复印件);
4、大使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及结果反馈
接收单位可通过市人事局留学人员工作处(上海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向国家教育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下达资助经费。
此项工作的市主管部门:市人事局留学人员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