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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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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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指引》征求意见 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青年报记者 孙琪

本报讯 如今,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然时有发生,手段也是越来越多样化。在此背景下,反保险欺诈的监管风暴即将刮起。日前,保监会发布《反保险欺诈指引(征求意见稿)》、《反保险欺诈应用指引第1号:车险反欺诈指引(征求意见稿)》 ,以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

欺诈风险管控拟全覆盖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欺诈行为形式多样,种类繁杂。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指引》中明确,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可以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欺诈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并将欺诈风险管控覆盖到机构设立、产品开发、承保和核保、理赔管理、资金收付、人员管理、中介及第三方外包服务等关键业务单元。同时,应针对欺诈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条件成熟的保险机构可将欺诈风险纳入产品定价机制。并应当指定欺诈风险管理责任人,并向保监会备案,责任人应由能够承担欺诈风险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这次征求意见稿要求中国保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保监会的指导下,探索建立多险种的智能化反欺诈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集中管理优势,为保险行业欺诈风险的分析和预警监测提供支持。

建立车险反欺诈科技防火墙

为加强车险欺诈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保监会在《反保险欺诈指引》基础上,还制定车险专属反欺诈应用指引。

在这部专属指引中,监管层要求,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车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第三方外包服务商,包括合作修理厂、合作医疗机构、医疗评残机构、公估机构以及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等,确保其资质和信誉符合标准。保险机构应至少在车险报案环节、查勘环节、定损与核赔环节等关键环节设置欺诈风险识别程序。识别程序应将人工判断与系统识别相结合。

对于车险反欺诈,监管层尤其注重数据及信息系统的建立。监管层要求保险机构应为车险欺诈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欺诈风险信息,以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行业共享的要求。此外,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车险反欺诈信息系统运营管理的流程、规范和数据报送、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对数据报送和数据质量进行监控,并适时向行业公布监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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