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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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0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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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发布

记者 吴缵超

本报讯 合资券商将允许外资控股,并逐步放开业务范围,证监会近期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办法》),进一步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自2018年3月9日开始,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外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11家单位(国内外金融机构5家、行业组织3家、政府机构2家、律师事务所1家)、5名个人的52条反馈意见。总体看来,各方均建议尽快出台《外资办法》,让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引入境外机构先进经验,引入专业能力,引入良性竞争,提升服务水平,推动证券行业稳步健康发展。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修改完善《外资办法》。

从具体内容来看,《外资办法》修订内容包括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此外,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还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据悉,在《外资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证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

银河国际认为,放开外企券商持股比例短期内影响有限,对于经纪业务来说,国内券商在营业部网络和互联网平台方面有明显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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