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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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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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信披新规7月1日施行

青年报记者 吴缵超

本报讯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要求,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机构在内的所有保险机构均需要披露信息。《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手情况;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独立董事的意见;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应当包括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三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三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而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五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原保险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网站和银保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保险公司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临时信息披露报告。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向银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并且在公司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保险公司在公司网站和银保监会指定媒介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网站和银保监会指定媒介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网站和银保监会指定媒介的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主页置顶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名称为“公开信息披露”。保险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都应当在该专栏下分类设置子栏目列示,一级子栏目名称分别为“基本信息”“年度信息”“重大事项”和“专项信息”等。其中,“专项信息”栏目下设“关联交易”“股东股权”“偿付能力”“互联网保险”“资金运用”“新型产品”“交强险”等二级子栏目。

据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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