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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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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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二审

明确职业学校教育贯通培养的要求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本报讯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听取关于《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审议《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明确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培养要求和立法保障职校实习生权益。

在此前审议中,不少委员就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培养模式,拓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的途径。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立斌表示,“经研究,法制委认为,构建‘中职-高职专科-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明确不同学段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定位,有助于培养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

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明确提出贯通培养的要求,并逐步提高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用型本科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和规模。为了拓展学习成果互认的途径,此次修法还增加一款规定,探索建立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学分转换制度。

对于企业参与校企的合作意愿不强,审议中,有委员建议,从学校和企业两个维度,分别明确双方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责任。通过激励政策,提高企业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经研究,法制委认为,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对新形势下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修订草案新增一条规定,一方面支持和引导企业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另一方面鼓励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

此次修法还提出全面推广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在现代学徒制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关于新型学徒制的规定,明确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共同培养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另外,修订草案增加了“鼓励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中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聘请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教师的规定。

另在权益方面,法制委认为,为了避免学生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有必要从实习岗位要求、实习保险等方面加强对学生权益的保护。为此,修订草案补充三方面内容:一是要求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女学生到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岗位实习。二是,明确学生不得从事的实习岗位。按照规定,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且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等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夜班或者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是,明确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保险,并鼓励实习单位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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