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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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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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进口食品未贴检验检疫标志

法院释法促外籍商家主动赔付

青年报记者 钟雷

青年报记者 钟雷

本报讯 “双十一”刚过,不少“剁手党”已“海淘”了不少进口货,但如遇进口食品未加贴我国海关检验检疫标志的情况,消费者还得多加个心眼。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审结的一起进口食品网购案件中,消费者陈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尽管商家曾一度辩称代购产品不应适用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但法院认定,商家身份为经营者而非代购方。经过法院调解,最终商家当庭提前支付10万元赔偿款。

据悉,当事人陈某在日籍当事人东川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了14瓶“美国有机酵素海藻菌粉”,每瓶单价695元,共支付货款9730元。收到实物后,陈某发现该产品中违法添加有灵芝等传统中药材,且虽名为进口食品,但未加贴我国海关进口检验检疫标志。陈某以该产品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为由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东川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当于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判决支持了陈某的全部诉请。东川不服,提出上诉。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东川在中国网络购物平台淘宝开设店铺,售卖宣称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其身份实为食品经营者而非其自述的代购人;其获利方式系直接来源于销售所得而非代购。其既然在中国境内售卖食品,无论是实体店铺直营还是网店销售,都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审中,法官多次主动与东川及其代理律师沟通,释法明理。阐明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销售进口食品必须接受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并贴上中文标签;不能因为涉案食品在日本或欧美被认为是安全食品,就当然推定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通过法官的释明,东川从一开始的抵触、不理解,终于逐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对法官表示感谢,主动表示立即下架店铺内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同时,东川主动提出愿与本案另一方当事人陈某和解。在调解协议签订当天,东川通过代理律师主动提出在法官见证下当场支付10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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