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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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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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罚金拟翻倍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被违规拆除的巨鹿路洋房。青年报资料图 记者 张瑞麒 摄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本报讯 类似“巨鹿路888号优秀历史建筑被擅自拆除”这种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严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昨天继续举行,听取关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据了解,着眼建设卓越全球城市的目标,针对现阶段上海城市发展的新特征,《条例(草案)》注重“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对标国际先进保护理念和制度,守住城市文脉的传承。

优秀历史建筑拟树立“活化利用”理念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徐毅松作关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解读。

据悉,《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拟修改为《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法规名称修改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随着整体保护工作的推进,保护对象需作进一步扩展,原条例名称已难以全面覆盖;优秀历史建筑是上海历史风貌保护的价值精华和核心要素,也是上海特色,保护好单体建筑,上海文脉才能延续,历史风貌才能保持,所以名称中有必要保留突出优秀历史建筑;名称修改后可直观地展现上海历史风貌保护工作从保护单体历史建筑开始,不断深入拓展到历史风貌整体保护的演进过程。

《条例(草案)》拟树立整体保护理念,结合本市探索实践,通过扩展保护对象,在法规层面确立“点、线、面”结合的保护对象体系进行整体保护。“面”上: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基础上增加了风貌保护街坊;“线”上:增加了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点”上:对具有上海特色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加了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

《条例(草案)》还拟树立“活化利用”理念,明确市、区两级政府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在符合保护要求基础上,以功能调整、设施优化、环境提升等方式,发挥优秀历史建筑等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商业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同时通过区政府结合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要求,制定具体活化利用计划、组织实施,予以推进落实。

在具体措施上,通过房屋使用性质和内部使用功能改变调整和恢复、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允许建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建扩建活动,来完善建筑和区域功能,从而符合现代城市居住、生活及商业服务的需求。

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或罚重置价的“五到十倍”

针对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甚至有破坏行为发生的情况,《条例(草案)》突出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主体保护责任,明确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维护和修缮,承担保护责任。

予以强化的具体措施包括:引入书面承诺和注记要求,明确受让人、承租人应当书面承诺,作为合同附件,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公房租赁凭证上注记保护要求;补充所有人未履行建筑修缮义务经认定后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规定,并明确公房承租人不配合修缮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租赁关系。

另外,此次增加政府代为抢救修缮规定,明确所有人逾期修缮发生毁损危险的建筑的,由政府代为抢救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在强化信用管理方面,则明确将有关违法行为的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发挥失信惩戒作用,倒逼其履行保护义务。

《条例(草案)》还将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震慑违法行为,从处罚事项、处罚对象、处罚幅度等方面进行完善。针对破坏优秀历史建筑、擅自修缮优秀历史建筑、擅自迁移拆除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等行为,增设了处罚条款;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方案实施修缮的,设定了罚则。

处罚幅度也予以提高,将擅自迁移优秀历史建筑的罚款由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调整为“三到五倍”,将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罚款由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调整为“五到十倍”。同时,还进一步强化对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行为的规制,明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后续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要严格控制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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