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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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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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垃圾分类立法进入三审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个人如混投垃圾或最高罚200元。青年报资料图 记者 施培琦 摄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本报讯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三审。青年报记者从中获悉,如果个人违反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应提供互联网智能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

此前审议中,不少委员和代表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湿垃圾、干垃圾的定义。对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可以作出列举,比如中药药渣是不是湿垃圾,应予明确。同时,政府部门应当提供智能化查询服务,便于准确分类投放。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经研究,法制委认为,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各方对垃圾“四分类”基本取得共识,对四类垃圾的名称以及具体表述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以方便市民投放。

为此,相关条款做了相应修改:在分类标准中注明湿垃圾即易腐垃圾,干垃圾即其他垃圾,同时补充列举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并将中药药渣列为湿垃圾的种类之一。另外,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一款:“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互联网智能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此前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职能部门以及职责分工。有的委员提出,对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规范应当在条例中有所体现。经过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市政府方面的专题协调,对草案修改稿中绿化市容部门和商务部门关于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职责分工问题目前形成了共识。

一是将再生资源按其产生来源分为生活源再生资源(即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生产源再生资源,由绿化市容部门主管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并负责回收体系建设;商务部门负责生活源再生资源的后续资源利用以及生产源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管理,绿化市容部门予以配合。二是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建设,商务部门不再参与相关规划和建设。三是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发改委制定可回收物回收的扶持政策,培育可回收物回收服务市场。

五大责任主体拟明确个人如混投垃圾或最高罚200元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分类投放责任主体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建议对两类主体的责任加以区分;经研究并听取各方意见,此次修改对不同区域的责任主体加以细分,分别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

据了解,主要有五类。比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住宅小区的,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据介绍,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就是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要求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区域的乡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另外,鉴于本市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情况有所差异,草案修改稿对违反分类投放要求行为的处罚,分别作了规定。

按照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违反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管理责任人也将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