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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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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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继续免征个税

青年报记者 孙琪

青年报记者 孙琪

本报讯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将继续免税。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表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5年7月1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正式开闸。2015年12月14日,三部门发布通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自2015年7月1日开闸,已有三年。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互认基金有所转暖,证监会公布的基金募集申请核准进度公示表显示,截至今年10月底,机构共报批了13只互认基金,其中,2016年至2017年仅报批了5只互认基金。而在今年以来报批的8只互认基金中,7只备注为香港互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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