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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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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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散布虚假金融信息

青年报记者 孙琪

本报讯 日前国家网信办公布了《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散布虚假金融信息,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金融信息服务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该《规定》将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

“2009年以来,依据《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实行许可管理。近年来,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也在快速发展,一些机构内容把关不严,炒作金融市场风险、发布敏感市场信息、歪曲金融监管政策,对经济金融稳定带来冲击,亟待规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向公众介绍了该《规定》出台的背景,他表示金融信息服务对提升金融业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出台《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旨在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明确,金融信息服务的定义,即“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另外,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侧重内容管理,主要是对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信息内容和相关行为明确具体要求。”上述人士表示金融信息服务不同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机构和特定投资者,即“特定用户”,而不是社会大众。金融信息服务主要是提供包括信息和数据在内的金融信息业务服务,而不是直接提供存贷款、证券交易、购买保险、基金交易、债券交易、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服务。《规定》还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无误注明信息来源,并确保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追溯。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此外,《规定》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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