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三楼长期水漏不止,二楼的主人在忍受了2年后,还不得不因为物业对房屋进行大修而出去租房子住,尴尬地把自己的房子闲置着。昨天下午,现年80多岁的毛先生打电话来本报,向马远超律师咨询自己要向物业和三楼住房的业主讨回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1998年,毛先生居住房子的阳台出现了大面积的漏水,后经物业公司查明,漏水的原因主要是三楼的业主装空调不当造成的。此后,毛先生多次向三楼的主人反映情况,并要求其对房屋进行修理,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毛先生不得不再次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虽派人进行了修理,但仍然与事无补,楼上的水还是不停地漏。并且这种状况在2000年7月的时候进一步恶化,由于长期的漏水使得毛先生的房屋已无法正常居住。经交涉,物业公司答应进行大修,而毛先生一家也不得不出去找房子居住。
从2000年7月一直到现在,毛先生一家都只能借住在亲戚家中。为此,毛老先生找到物业公司和三楼的房主要求赔偿两年来不能在家里住造成的损失,因损失无法量化而于前段时间向法院递交了调查申请,但没得到回音。
对于毛先生的问题,马远超律师认为:首先,赔偿损失的计算,应根据其在外租房所付的房租来计算;向法院递交了调查申请没得到回音,则可通过电话或挂号信向承办法官反映,如依然没有结果,可直接找法院领导人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