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5日 每日出版
 
 
     
 


车里车外都在暗算

 

■行业内幕自曝

本报讯(记者龚小莉)

惟利是图的汽车销售商想出了不少花招给消费者设下陷阱,让消费者往圈套里钻。经过记者的调查和采访,记者从汽车市场业内人士那里了解到很多坑害消费者的黑幕,在此一一列举以给汽车消费的市民提个醒,小心掉陷阱!

内幕一:便宜的“问题车”

汽车价格往往是决定购买行为的重要因素,因为欲购车的消费者发现在有的车行同款车价格低出很多,往往会如获至宝毫不犹豫地买下。但事实上这价格后面却藏着很多“猫腻”。

三大问题车:一是库存车。二是试验车,这种车应按1公里1元钱的价格折扣卖出。三是事故车。一些汽车经销商将被撞的事故车重新修饰一番,当做新车出售。

内幕二:车险“捆绑”套钱

由于新车往往不太容易出险,很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互相勾结,收取保费后却不交给保险公司,而以“应收保费”的名义挂账。一年保险期过去,如果车主不出险,保费就进了代理人的腰包;而如果出了险,保险公司又会以没有收到保费为由拒绝理赔,这时候车主就要蒙受大损失了,这招被业内人士称为“最阴损招”。

据透露,在很多汽车经销商,特别是代理的品牌不是很好卖的经销商那里,通过保险代理和退费得到的利润往往比卖车的利润要高。这种手段的诱饵是:“车价我可以让你,哪怕我贴一点。但是,保险必须在我这里办。”办理过程中又开始利用车主不熟悉政策的空子“耍花招”:以“多保多赔”为幌子诱导车主超额保险。事实上多保的钱都给经销商拿去了,因为按照有关规定,15万元的车出险后保险公司至多赔车主15万元,不可能赔18万元。

内幕三:怂恿按揭套利

因为代理商和某些银行或代办按揭的公司勾结,商家往往会劝说购车者以按揭方式购车、延长按揭时间,商家则在之中擅加很多名目的服务费。由于持上海本地户口的消费者只要夫妻双方都有上海本地户口,担保很容易就办理了。但那些没有上海本地户口又要办理按揭的就需要担保人、担保费,于是银行和汽车代理商联合给购车者做假资信,担保人也替你找甚至伪造担保人信息。到购车者还不出按揭时,车就给银行抵押去了。

内幕四:进口车五大花招

花招一:脱胎换骨。有些进口汽车经销商将进口车的原厂轮胎换成国内合资企业生产的轮胎,或将原厂宽胎换成窄胎,从中赚取利润。

花招二:少开发票。一辆35万元的进口车,如果你要开足额发票,就是35万元,如果不开足额发票,可能只要33万元。商家之所以这么开,是因为在税收方面可以赚更大便宜。而消费者却为日后资产评估等埋下隐患。

花招三:“柠檬车”充新车。“柠檬车”在美国指有缺陷的汽车,是美国召回制度的产物。消费者对于被召回的汽车有权利退车,汽车生产厂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消费者退回的“柠檬车”可以稍加修理后,再向市场出售,但一定要注明是召回的“柠檬车”。有些国内的进口汽车经销商就钻了这个空子,到国外购买这种经过修理的“柠檬车”,进口到国内汽车市场。

花招四:拆改进口件再卖钱。这种做法是“技术含量”相对比较高的手法。进口汽车经销商在进口汽车时,都是按照最高配置向国外汽车生产厂家订购的,许多豪华配置一应俱全,如车载电话、GPS、高档音响等等,可在开发票时却走两张票,使进口车的报关价格降下来,因为海关在征收进口车关税时,有一个最低报价,进口汽车经销商拿去报关的发票就是最低报价。进口汽车经销商将整车报关后,进口车上的豪华配置等于零关税,他们换下进口车上的配件,拿到市场上单独出售,或是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再安到车上,不过这些配置都不是免费的,而是要再加钱的,就造成消费者二次付钱。还有的进口汽车经销商将原厂标准配件说成是选配件,消费者要加上这种配件,也要再加钱,而这些配件往往一个商家就能赚好几千元甚至上万元。

花招五:拿消费者东西卖给消费者,这算是汽车经销商最毒的招术。进口汽车一般都会带有随车工具或是一些易损配件,这些东西本是海外厂家随车送给消费者的。但有进口汽车经销商将这些统统拿走另行销售。

购车新新族“防身术”

上海市机动车拍卖中心副总经理王震教给那些“外行”购车人几个简单但实用的小窍门。首先看座位是否暗淡无光,无光才表示是无人用过的新车,座位开始发光表示被使用了很长里程或者是辆二手车。然后看轮胎,“零公里”车的毛刺都还在,毛刺也不能断,断表示被人开过较长里程。看进口车不能忽略车表面的油漆,进口车油漆表面有层蜡。新车的蜡一般不会被清洗,如果蜡没有了可能就是放置时间过长。另外王震还特别强调,购车最好选大的汽车销售公司,不仅可以享受到更好的服务,同时合同文本也更规范,消费者利益可以得到更好维护。

■霸王合同

陷阱一

标的含糊不清

合同标的含糊不清(车款和各种附加费的明细项目):在采访中,律师发现大多数合同中的标的都含糊其辞,容易引起误解,属于无效条款。

可补充条款:车价总价其实含义是模糊的,购车时涉及到很多税费,如购置费、上牌杂费、车辆使用税、养路费等等,需在合同中明确。另外,销售商经常会在购车人提车时又提出种种费用,故在合同中建议购车人加一句: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等购车人一概不承担。

陷阱二

主要配置无约定

车辆主要配置没有约定:所有合同都没有详细标明交易车辆的主要配置。其中两份合同没有标明车辆颜色。两份仅标明品牌,没有具体的款式、型号,属于无效合同。

可补充条款:汽车的主要部件和系统,发动机、电路系统、油路系统、制动系统、方向系统如果出现故障而1年内经2次修理后仍不能修复的,购车方可以要求与供方解除合同,由供方收回汽车,退回购车款。汽车中设备,门锁、车灯、内部装饰、汽车后盖等汽车部件发生问题的,购车方可要求供方进行赔偿。

陷阱三

违约责任不明确

违约责任没有明确:一般只规定了买车人的违约责任,而经销商一旦违约,如何追究,谁来追究,没有涉及。

可补充条款:上述现象易促成销售商恶意违约,购车人无法索赔的案例。购车人可以在购车合同中对销售商的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如销售商迟延交车、不能按时帮助购车人上牌、代办按揭、保险等,每迟延一日,支付车款5‰的违约金;超过30天的,购车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销售商赔偿损失。

陷阱四

交车期限模糊

交车期限和合同生效期限不明确:经销商或者笼统地说尽量早交车;或者规定了交车日期,但同时规定在不可抗拒力下可以延迟交车,没有规定延迟的最后期限。

可补充条款:贷款买车的购车人可以考虑将按揭成功作为购车合同的生效条件,如约定银行同意购车人按揭贷款的,则购车合同生效;否则,购车合同不生效。

(本报记者董巍)

上一篇 | 回目录 | 下一篇 | 回页首


     


青年报社电子报刊 WWW.WHY.COM.CN
CopyRight@2002-2004 上海点康网络系统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报社及公司地址:上海市东湖路17号 邮编:200031 电话:(021)54045678 报社传真:(021)54037900 公司传真:(021)5467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