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6月2日 | 星期
考试培训 时尚旅游
enjoy上海 出国留学
记者主页 | 广告刊例 | 联系方式
读书文化 青年票务
游戏天地 论坛
现在位置: 青年报>> 新闻 保护视力色:          [打印]

从灭门惨案看抢劫罪规定的不足

      

□邹云翔

我们在谴责罪犯的同时,也要反思我国的刑法为何没能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笔者认为,灭门案实际上也反映了我国有关抢劫罪规定的不合理。

我国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有八项加重条款,具备其中任何一项条款都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八项情节分别是:(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这些加重条款体现了刑法对于严重抢劫犯罪从严打击的态度,其根本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但是我们仔细推敲一下,却发现这样的规定有欠妥之处:没有体现对于生命应有的尊重。伤害他人的生命和其他抢劫的情节面对同样的刑罚,这就意味着任何歹徒只要实施了入户抢劫,再在抢劫过程中杀人,其额外增加的成本便为零(或者很小),而杀人灭口,将使其暴露的风险变得更小(对其来说杀人更有效益)。这样的刑法规定实质是驱使抢劫犯毫不犹豫地扣动扳机。笔者在情感上也很憎恶抢劫犯,但是这样的憎恶并不意味着必须将一切抢劫犯都判处很重的刑罚,如这样将会驱使抢劫犯在抢劫的过程中采取更残酷的行为,这样的结局无疑与我们制定刑法的初衷不相符合。

对一个社会的最大的侵犯,莫过于对于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的侵犯,因此国家应该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为第一要务。体现在刑法中,就应该是将对于公民生命健康的犯罪处以最重的刑罚,而对于其他犯罪不涉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应该处以稍低的刑罚。用这样的刑罚配置,使得有关的犯罪分子能够在犯罪时对于生命有所敬畏,而不是在犯罪的时候可以毫不犹豫地举起屠刀。

抢劫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再昌明的社会也不能避免,因此在我国出现一些抢劫现象本是无可厚非的事,但是我国近来多发的灭门惨案却在提醒我们,要重视有关刑法在预防犯罪中的特殊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的规定应将抢劫致人重伤与死亡作为抢劫罪判处死刑的惟一条件,而其他的七项加重条款,其最高刑不应该是死刑,这样将会极大地减少抢劫罪中杀害被害人的可能。

 
上一篇 | 回目录 | | 回页首
 

 

--报纸版面查询--

01 | 02 | 03
04 | 05 | 06
07 | 08 | 09
10 | 11 | 12
13 | 14 | 15
16 | 17 | 18
19 | 20 | 21
22 | 23 | 24

[查看更多版面]
[   版式浏览    ]
 
 
 
WWW.WHY.COM.CN 本网站使用 Iguard 网站防篡改系统
CopyRight@2002-2004 上海点康网络系统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东湖路17号 邮编:200031 电话:(021)54045678 传真:(021)5467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