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洪峰
广东中山一家公司规定,刚参加工作的新员工,三年内不准谈恋爱,违反的员工将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将其辞退。公司称,员工谈恋爱结婚后,紧接着要生小孩,会间接影响单位的业绩。
(5月29日《广州日报》)据了解,类似的规定不仅仅在这一家公司有,一些别的公司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如禁止同事之间谈恋爱等。这些规定一般在一些小规模的公司存在,当然理由是冠冕堂皇的:为了不影响公司的业绩。但是公司要业绩就能不要人性了吗?
逐利是公司的本性,谋取合法的收益保证业绩无可厚非。但问题是,作为公司更应该具备最起码的人性。员工谈恋爱是正常的,每个人都是要恋爱结婚的,这又有什么不对?况且,现在的公司越来越重视人的作用,因为人才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没有人才公司就谈不上发展,而要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人性化的规定是不可少的。如果仅仅为了业绩就制定一些非人性的规定,那么受伤害最大的恐怕还是企业。
要业绩不要人性的企业,难以发展壮大。公司不应该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行绑架员工的权利。但是这样的规定反映出的员工权利之弱,却是值得关注和警惕的。遭遇这种情况,员工能求助于工会吗?能诉之于法律吗?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毕竟仅仅道德上的谴责是不足以保证员工正当权利的,要紧的是,为员工维护权利畅通申诉渠道,使他们能够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权利,唯有如此,这样没有人性的规定才能淡出人们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