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轶珺
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规范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现实意义。根据市民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本市劳动部门作出如下解答。
近年来,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频繁发生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主要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短期化现象突出。为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部门再次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为防止劳动合同终身制带来的消极影响,《劳动合同法》明确界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