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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环卫工罚款绝对违法无疑

  为维护干净优美的城市环境,近日召开的深圳市环卫工作会议透露,深圳环卫部门将探索采用小额罚款进行环卫委托执法的新路子,赋予环卫管理人员50元以下当场处罚权,对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等行为进行处罚。这一新思路被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争议。

  (3月19日《南方都市报》)

 舒圣祥

  授权环卫工罚款是否合法,显然是争议的最大焦点。有律师认为,从法理上讲,赋予环卫工人50元以下的当场处罚权是可行的。因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堂堂律师居然分不清“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对此笔者感到十分遗憾。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城管局授权环卫工对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等行为进行处罚,怎么可能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呢?

  事实上,授权环卫工罚款是否合法,根本不存在争议的空间。因为我国《行政处罚法》早已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所以,环卫工人即使取得执法证也不可行使行政处罚权,何况环卫工人根本不可能取得什么执法证。执法证象征着法律的尊严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岂能像虚假文凭一样想给谁就给谁?

  当然,也可以说环卫工人隶属于环卫公司,接受行政处罚权委托的是环卫公司而不是个人。但是,环卫公司无论如何也算不得“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显然不具有接受委托的资格。或许,还可以说环卫公司隶属于城管局下属的环卫处。虽然这种说法牵强至极,因为大部分地方的环卫公司事实上都是独立核算的社会企业,跟环卫处完全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但不排除有人仍要提出这种“说法”。

  这就要说到委托环卫工罚款的城管局,其自身的组织性质了。早有论者指出,虽然“城管”是每个地方都有的“执法机构”,虽然它拥有“执法”权力的事项多达300项以上,但没有任何一部国家法规给过它明确的“准生证”,它并不具备任何一部法律的执法主体资格。城管执法唯一的合法性来源,就是作为一个“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委托。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受委托者,它根本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维护干净优美的城市环境”固然是一个美好的理由,问题在于,作为受委托者,这其实是城管局赖以证明自身存在合理性的本职义务之一。换句话说,如果根本无助于城市环境的优美化,只能说明受委托者的工作根本不及格。因而在本质意义上,授权环卫工执法只能是城管局的一种管理“懒政”。行政执法权不是一项建筑工程,怎能城管局“承包”过来又“转包”给环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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