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9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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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行为

  本报讯 记者 徐宏文 在刚刚修改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之后,沪深两个交易所昨日晚间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对于股东增持股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对增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也予以了要求。

  主要针对持股30%以上股东

  这份通知主要适用的对象是,持股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0%及其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在一年内增持不超过总股本2%的行为。这样的股东在首次增持当天要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发布增持公告。对于股东首次增持未到2%又继续增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界定6个月内卖出买入

  通知规定了在4个期间内不得增持的情况,一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二是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是自可能对本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是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对于6个月的买入卖出的时间问题,交易所也进行了界定,认为“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自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自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对于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则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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