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王璐)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下发《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以进一步规范以股抵债式股改及有关增持承诺,要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作出有关增持承诺时披露,若某一交易日该承诺增持价格因技术原因不可执行时,其增持价格为该交易日可执行的最高价格。
备忘录第五号指出,上市公司股改方案拟与解决资金占用方案相结合的,如涉及的资金占用形成于2003年8月28日之前的,可将方案直接报送交易所审核后公告实施;如涉及的资金占用形成于2003年8月28日之后,则需将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若公司拟以以股抵债方式解决资金占用,但未同时提出股改方案的,均需将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