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27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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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昨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国拟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综合新华社消息就业促进法草案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内容涉及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建立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方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当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国家为促进就业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以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禁止因性别、年龄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作出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服务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规定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

  草案还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对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职业培训

  草案提出我国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

  草案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就业面临五大难题

  据新华社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26日说,“十一五”期间,我国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同时,田成平表示,“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

  一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二是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三是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四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五是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需要对其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田成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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