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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录取
1、经市教委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继续实行提前招生,具体按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3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03]3号)进行。中职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统一文化考试的时间安排在5月
4日。
2、经市教委批准设在上海中学、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进行教改实验的高中数学班、高中理科班继续面向全市提前招生,具体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3年上海中学等四校高中教改实验班招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3]14号)实施。
3、实行推荐优秀初中毕业生进入普通重点高中的入学办法。推荐优秀毕业生控制在招生学校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10%以内。推荐优秀毕业生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教委沪教委基[2003]31号文件精神执行,要尊重学生本人的升学意愿,要确保被推荐的学生是素质全面优秀的毕业生,要保证推荐办法、过程、结果公平、公正、公开,推荐办法和名单要张榜公布3个工作日。
4、“测试入学”既要重视学生的职业技能,也要保证应有的文化知识要求,各区县应划定文化成绩的控制线。
“测试入学”的录取原则是:按考生的测试成绩和志愿顺序投档,择优录取。
5、统考升学录取
⑴录取原则:按考生的录取总分(录取总分为“考生文化考试总分+体育测试成绩+政策性加分”,以下同)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⑵投档、录取次序:投档方式可以按区县实际情况设计计算机投档程序,采用“一次性投档、分批微调”或“分阶段多批次投档”的不同操作办法。但都必须做到提前录取学校招生计划结清后再启动其他学校录取工作,按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对所有志愿逐个予以考虑。
招生录取工作的次序是:提前录取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
⑶经市教委批准的跨区县提前招生的11所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市重点中学以及上海市回民中学、久隆模范中学,继续实行“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录取考生。
⑷部分综合高中经批准可跨区县招生,录取日程与考生所在区县其他学校同步。
⑸民办高中招生纳入统一招生计划,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作为调节性计划,自主招生。招生计划下达、报名、投档录取均与公办学校相同。
民办高中应在区县批准规定的区域招生,不得擅自扩大调节性计划比例,不得越过区县中招办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录取时不得附加违背招生政策的条件。
⑹体育测试成绩低于2分(不含2分)的考生,除残疾及体育免修者外,不能录取重点普通高中。
物理、化学实验技能测试不及格的考生不能录取重点普通高中和重点中职校。
⑺经市教委批准2003年可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重点分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以内送档;招收一般分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以内送档。招生学校和有推荐资格的上海市学生艺术分团(队)名单见附件二。
⑻2003年普通高中体育特长生招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初中毕业体育特长生招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体[2002]21号)操作。有资质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学校应在所属区中招办的指导下,进行特长生招生工作,招收外区县学生,应通过学生就读区县中招办办理手续。
五、200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中继续贯彻以下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照顾加分政策:
1、最后学年上海市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少先队员加15分计入录取总分;外省市的初三毕业生,最后学年获省、直辖市三好学生奖励者,与上海市市级三好学生同等对待。
2、最后学年上海市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少先队员加10分计入录取总分。
3、烈士子女加16分计入录取总分。
4、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台湾省籍学生加8分计入录取总分。
5、来上海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及持有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在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以内的,加8分计入录取总分。
6、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毕业后来沪报考,加12分计入录取总分。若符合其他优先或照顾条件,还可累加一项计分。
六、统一招生录取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代替学生选择升学志愿。无专业限制的学校不得自行设置障碍,无男女性别比例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性别录取比例。
2、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的招生学校,不得在统考招生录取结束前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3、招生学校的宣传材料、招生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4、工读学校的学生参加分流,表现好并达到录取标准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升入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5、各区县中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若计划数末名有两人以上同分,则首先选取当年校级三好学生,然后比较其数、语、外三科总分;如再相同,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学科考分进行录取。
6、严格执行市教委划定的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最低投档指导线”。境外考生报考普通高中指定学校,录取时参照普通高中学校最低投档线,情况特殊者,可予以适当宽限。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计划的考生,不得越过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
7、实行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招生部门必须按市教育考试院《2003年上海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公示事项表》中所规定的项目,适时公示。
七、加强领导和勤政廉政
各区县中招办应努力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增强服务意识,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应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政策规定,认真制定中招工作方案和细则;认真搞好中招的考试、阅卷、登分、录取等重要工作,严防泄密,严防舞弊。要建立招生公示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以确保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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