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童“撸狗”被狗咬,家长和狗主人对簿公堂,究竟谁的责?
2019-12-09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钟雷 通讯员 张超

路遇小狗,许多家长的第一反应是把孩子抱起,避免孩子与狗近距离接触。然而,一旦家长疏忽,让幼童逗起了犬只,喜剧可能就会变成悲剧。沪上一名7岁女童在逗狗时就被伤到脸部,孩子家长因此和狗主人对簿公堂。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认定狗主人承担同等责任,承担孩子各项损失的50%合计1万余元。

2017年10月的一天傍晚,7岁女孩小顾从外婆家出来后,被一条小狗吸引,停下观看抚摸。没想到,这突如其来的爱抚惊到了小狗,小狗兽性大发将小顾咬伤。受伤后,母亲钱女士立即将小顾送医治疗。

因理赔问题与狗狗主人胡先生协商不成,在女儿康复后,钱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将胡先生告上法院。钱女士认为,胡先生没看好狗,也没有给狗带嘴罩,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自身只承担至多10%的责任,要求胡先生赔偿小顾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但据胡先生讲述,其所养犬只为阿拉斯加雪橇犬,性格温顺、待人友善,并称小顾的伤情是摔倒所致,并非其狗所咬。事发时,胡先生称其刚遛完狗回家准备取钥匙开门。这时钱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小顾路过并突然刹车,随后小顾下车与小狗互动,钱女士坐在车上并未阻止。不多时,小顾一把抱住狗狗的脖子,并将脸贴向小狗。狗狗受到惊吓试图挣脱才碰倒了小顾,并导致小顾受伤。他同时表示,即便小顾的伤情是其狗所咬,因为钱女士身为小顾的监护人,对其孩子教育不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自己最多承担30%的责任。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后查明,小顾是在抚摸胡先生的狗的情形下被咬伤。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因主动抚摸被告犬只,被犬只咬伤。被告否认其犬只咬伤原告,但其主张并无合理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按上海市有关养犬管理条例,为其犬只佩戴嘴套,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原告母亲作为其监护人,放任其主动接触大型犬只,亦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存在过错。最终,根据本案情况,法院确认原、被告就本案损失承担同等责任,并根据在案医疗费等凭据,确定原告的损失为20150元,并判处胡先生承担其中的50%共计10075元。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钟雷 通讯员 张超

编辑:梁文静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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