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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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标准中文简称:市青企协,英文译名:Shanghai Young Entrepreneurs'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YEA。
第二条 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是在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以全市优秀青年企业家为主体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上海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市青企协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完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符合国际惯例、适应国际竞争的优秀青年企业家为中心任务。
第四条 市青企协的工作任务是:
  1、组织青年企业家针对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
  2、组织各类培训,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经济理论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3、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内外有关青年团体、企业和企业家的友好交往与联系,学习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企业经营管理方法,加强经济业务交流,促进经济技术合作;
  4、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提高青年企业家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青年企业家参政议政的积极作用;
  5、帮助青年企业家及时获取有关经济信息,为企业之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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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经济技术合作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和帮助;
  6、评选、表彰、宣传市级优秀青年企业家,向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推荐参加国家级优秀青年企业家的评选,并举荐市级优秀青年企业家进入各级各类青年人才库;
7、反映青年企业家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8、业务范围:培训、咨询、信息服务、技术交流。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市青企协以个人会员为主体下设团体会员,会籍采用动态管理;
第六条 凡承认市青企协章程,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作出卓越成绩的企业家,且符合如下四款基本条件者可申请入会: 1、资产规模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2、年销售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3、年净资产得益率10%以上;4、任现职或相当职务两年以上。
会员入会需经各区、局(公司)团委推荐或三名正式会员介绍,及企业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均可向市青企协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作为会员。
凡承认市青企协章程的地区性、行业性青年企业家协会,可向市青企协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审核作为市青企协的团体会员,分会负责人应有市青企协理事担任。
第七条 市青企协统一印制会员证,向会员颁发。会员证须每年注册有效,不得转让、转借。会员证遗失,需向市青企协办公室挂失,并刊登启示。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有选举和被选举选权;
  2、有对市青企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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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参加市青企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4、有优先获得和使用市青企协的资料的权利;
  5、有参加优秀青年企业家评选的权利;
  6、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市青企协的章程,执行市青企协的决定;
  2、完成市青企协交办的工作和参加市青企协规定的活动;
  3、自觉维护协会的社会声誉;
  4、主动向市青企协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的退会:
  1、当会员不再担任企业经营者或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即自然退会;
  2、凡会员经常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应尽义务,不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经常务理事会讨论作劝其退会处理;
3、凡会员做出有损市青企协声誉的行为或有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或其它原因,由常务理事会审核作开除会籍处理;
  4、凡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或注册的,下一年度作自动退会处理;
5、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荣誉会员:
按社会知名度,在本行业内有突出成就、对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等条件,在已退下来的理事以上会员中产生。荣誉会员除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与其他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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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但换届推迟最长不得超过壹年。其主要职责是:
  1、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要问题;
  2、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经费报告等;
  3、制定和修改并通过市青企协章程;
  4、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5、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6、决定本会的终止;
  7、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三条 市青企协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市青企协并负责协会的领导工作,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在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民主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成员和常务理事等。
第十四条 市青企协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是市青企协的领导核心。由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两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可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正副会长连任,但均不超过两届。退下来的会长可聘为协会顾问。每季由会长或理事长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研究决定协会的重要问题;
  3、讨论协会工作计划;
  4、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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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按社会知名度、在本行业内有突出成就、热心于协会工作等条件在理事中推举。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由团市委推荐,理事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市青企协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由理事长主持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市青企协的发展需要,市青企协按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办公室、联络部、发展部等专门机构。

第四章 会徽、会旗、会歌

第十八条 市青企协会徽的内容是:左上方为上海青年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的缩写"S.Y.E.A",主体图案选用YOUNG(青年)第一个字母Y的变形,由松散至凝聚而后呈箭头指向水平45度右上方。象征上海青年企业家群体团结、奋进和蓬勃向上的创业精神。
第十九条 市青企协会旗旗面为白色,内容与会徽一致。
第二十条 市青企协会歌为《征程的呼唤》。
歌词为:理想和现实的哲学是我们的课题,贫穷和富裕的阶梯是我们的身体,白天和黑夜的时刻是我们的困惑,奋斗和成功的拼抢是我们的印记。
第二十一条 会徽、会旗、会歌等的使用范围,指市青企协会议、办公和活动场所可以张贴、悬挂、播放;指协会的宣传物品、纪念品、会员证、会刊上可加印;指会员可以佩戴,并可在个人名片上加印。
第二十二条 市青企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由市青企协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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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会徽、会旗、会歌的修改,由理事会提议、由理事长组织修改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青企协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有: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捐赠的款项;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数额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青企协的经费按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每两年向会员大会作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讨论、提议,由理事长组织修改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青企协理事会。

第七章 协会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 市青企协因故终止,需会员大会到会人数1/2以上人数通过决定。由理事长组成善后工作小组,结清债权债务审计清整完结并书面报告,经团上海市委批准,到原登记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终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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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青企协会址在本市陕西南路30号,共青团上海市委机关内。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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