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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市青年联合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上海市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共同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争取海内外尤其是上海地区关心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上海市青少年工作和青少年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福利事业的发展,推动上海"一个龙头、三个中心"的现代化建设,促进国际青少年间的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条 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英译名为"SHANGHAIYOUTHDEVELOPMENT",缩写为:"SYDF"。
第四条 本基金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办社会教育、科技、文化和福利事业。
第六条 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即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开展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上海各国际友好城市青少年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邀请名誉会长一人,顾问若干人。
第十一条 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由主办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聘请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1、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
2、对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3、根据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理事的义务
1、遵守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参加上海市清筛内工基金会活动,并为推动事业发展尽心尽力;
3、对上海市工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五条 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理事会、副理事会在理事会中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每届理事会的名额、组成方案,由上届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内,理事人选确需补充或调整时,由本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上海市青少年工基金会章程;
2、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
3、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4、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
5、决定理事长人选的增补或调整;
6、审查筹资、用资及财务管理情况报告
7、决定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理事长会议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会会议的职权是: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全体会议;
2、组织实施章程提出的任务;
3、执行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4、确定理事会会期
5、行使理事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持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在推动青少年事业和加速青基会建设方面做出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也可聘请若干有业务专长且热心于青少年事业的人士为特聘专家和专业顾问。
第四章 基金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来源于国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基金增值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上海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所筹资金,用于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直接用于资助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上海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若干专项基金,并可授权建立专项基金的地方基金。
第二十五条 上海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工作仅非从基金增值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上海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建立独立源基金管理、会计核算、审计制度,定期公布收支状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如遇特殊情况,难以维持正常工作而需终止活动时,引诱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提请理事会多数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同意,同时由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市青年联合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上海市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组成清算小组,负责处理人、财、物等善后事宜。终止活动后,基金会的财务帐目必须经社会审计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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