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协会是上海市高等教育系统青年教师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组织会员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促进学科交叉,渗透,交流学术成果,促进团结友谊,加强社会联系,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活动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社会联系,发挥多学科综合优势,为社会各界服务,积极为上海成为一个龙头三个中心的宏伟目标服务;
(二)交流教学经验,探索教学方法,改革教学管理,促进不同学科、不同研究领域之间的交流与渗透、开阔会员视域,提高教学与科研水平,促进上海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开展社会调查,深入工作实际,了解国情与社会实际需要,促进改革开放;
(四)劳逸结合,使党组织文明健康的文体联谊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与友谊;
(五)通过各种活动,促进社会各界关心教育事业,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与成长;
(六)表彰与奖励有突出成果的会员。
业务范围:交流学术成果,承接科研项目,提供科技咨询及其它综合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采取人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加入本会。
(一)获得市校二级"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荣誉称号者;
(二)获得局以上单位授予的其他荣誉称号(如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十大青年科技精英等)的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
(三)在高校教学、科研、管理、开发工作中有一定成绩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与本选举权
(二)由监督本会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由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由遵守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五)由积极为本会提供信息,为本会活动献计献策、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的义务;
(六)由退会的自由。会员若要求退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七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可给予批评、警告、再至除名的处分。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员职务自动免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但换届推迟不得超过一年,其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政收支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修改章程;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理事长召集,其职责是:
(一) 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 根据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安排各项活动;
(三) 批准吸收会员和除名会员;
(四)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五) 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六)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 决定下述机构的设置和撤销,领导下属机构的工作,批准或任免下属机构的负责人;
(八) 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九)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本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相关业务的学习、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因故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由理事会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按照上海市社团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完结本会的人、财、物等善后事宜,书面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会员每年交纳一次会费。会费数额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五条 本会通过开展业务咨询、教育培训、科技服务、专向调查研究、新技术开发等活动的正当收入、可充作会费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 本会接受政府部门和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第十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设立经费管理小组,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审查与监督。本会的经费收支情况,由秘书长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其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漕宝路121号。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