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年体育联合会章程
(2001年6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上海市青年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共青团上海市委领导下的以全市青年体育爱好者为主体的群众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属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为广大青年服务"的方向,坚持"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上海团市委的领导下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上海市体育局的监督、指导下,加强与体育专职机构的紧密合作,共同拓展市场和加强对外交流。努力发展本市青年体育事业,普及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增进与各地区体育组织、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和体育交流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按照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团结广大体育爱好者,积极贯彻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围绕共青团团结、凝聚青年的工作重点,运用本会作为市级社团的工作层面,结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体育产业发展的方向,努力开创上海青年业余运动的新局面,为新世纪团办社团的新模式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1、 宣传全民健身计划,开展以青年为重点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2、 组织各类体育培训,帮助青年体育爱好者提高理论水平和技能,倡导高尚文明的体育道德。
3、 针对青年特点,积极探索带趣味性、休闲性的新型体育健身项目,搞好团结青年的工作。
4、 促进体育文化与企业、社区、校园文化结合,为青年体育活动构筑广阔的展示舞台。
5、 努力汇集社会资源,开展多项组织化、系列化的群众性赛事活动,争取得到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6、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办事,积极支持各单位会员,在以健身为先导的提前下,走体育产业化道路。
本会业务范围:开展与体育有关的培训、交流活动等各类项目,提高青年体育运动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本会采取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市内各群众体育团体和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作单位会员。
第六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年龄在45岁以下,爱好体育运动,并有一定体育特长,经各级组织推荐或两名正式会员介绍,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即可成为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 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3、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4、 自觉交纳会费,遵纪守法,弘扬社会主义体育道德,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
第八条:会员退会
1、 凡会员做出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或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经理事会审核作开除会藉处理,会员失去会藉,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2、 凡会员经常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应尽义务,不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经秘书处讨论作劝其退回处理。
3、 凡会员要求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本会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条:本会在副秘书长以上身份的党员,建立党的临时工作指导小组,充分发挥党员在群众团体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换届推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确认理事和常务理事;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
5、 决定本会终止;
6、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及秘书处组成
1、 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2、 理事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常务理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 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撤销,领导下属机构的工作,决定或批准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3、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4、 决定开除会员会藉;
5、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6、 确认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7、 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8、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并行使下列职能
1、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2、 提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3、 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五章 经费、财产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费;
2、 上级单位拨款;
3、 社会赞助、捐款的款项;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财产使用、管理
1、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4、 本会的合法财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5、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会因故需终止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善后工作小组,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清理本会的财和物,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海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