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少年教育协会章程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青少年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市青教协会)是在共青团上海市委领导下的以全市青少年教育工作者及有关研究人员为主体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市青教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改革开放及社会发展的要求,促进青年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青少年教育工作服务,为满足上海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成才需求服务,为党政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机构制定有关青少年的政策,处理有关青少年事务服务。
第三条 市青教协会的基本任务
1、组织青少年教育工作者及有关研究人员针对青少年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
2、开展青少年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把握上海青少年发展的热点、问题及趋势;
3、组织各类培训,帮助青少年教育工作提高理论水平及实践操作水平;
4、组织青少年教育工作者及有关研究人员与国内外有关青年团体、机构的友好交往与联系,学习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青少年教育管理办法,加强工作及信息的交流,促进有关项目及事务合作;
5、沟通青少年教育工作者及有关研究人员与政府,社会各界的联系,提高青少年教育工作者及有关研究人员的影响力与知名度,发挥他们参政议政的作用;
6、鼓励、支持和帮助有关社会团体、机构、个人开展青少年教育研究工作;
7、反映青少年教育工作者及有关研究人员志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组织培训,信息、学术交流,调查研究,为促进青少年发发展服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采取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市青教协会以个人会员为主体,采用动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凡承认市青教协会章程,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在青少年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中作出卓越成绩的青少年教育工作者与有关研究人员,经区、县、局、高校团委推荐或三名以上正式会员介绍,均可向市青教协会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审核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市青教协会统一印制会员证,向会员颁发。会员必须每年注册。会员证不得转让、转借,如有遗失,须向市青教协会秘书处挂失。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市青教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有参加市青教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力;
4、有优先获得和使用市青教协会的资料的权利;
5、有退会的自由,但需提出书面申明。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市青教协会的章程,执行市青教协会决定;
2、完成市青教协会交办的工作和参加市青教协会规定的活动;
3、自觉维护协会的社会声誉;
4、主动地向市青教协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的退会
1、当会员不再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即自动退会;
2、凡会员做出有损市青教协会声誉的行为或有违反党纪和国法的行为,由理事会审核作开除会籍处理,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3、凡会员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应尽义务,经理事会讨论作劝其退会处理;
4、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市青教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或提前举行,但换届推迟不得超过一年。其主要职权是:
1、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2、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经费预算等;
3、修改并通过市青教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5、决定本会的终止;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7、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一条 市青教协会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根据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安排各项活动;
3、批准吸收会员和会员退会;
4、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议案;
5、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6、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7、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撤销,领导下属机构的工作,批准或任免下属机构的负责人;
8、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9、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领导成员。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根据协会工作需要,按社会知名度、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有突出成就、热心于协会工作等条件在理事中推举。
第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由团市委推荐,正、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市青教协会在理事会、会长领导下由理事长主持工作,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市青教协会的发展需要,由市青教协会按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办公室、调研中心等专门机构。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市青教协会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有: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捐赠的款项;
3、其他合法方式的收入。
第十六条 市青教协会的费按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每五年向会员大会作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五章 协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市青教协会因故终止,需经会员大会到会人员1/2以上通过决定。
第十八条 协会的人、财、物清理,由秘书长按《上海市社团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善后工作,书面报经共青团上海市委批准后,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