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少 先 队 工 作 学 会 章 程
(二OOO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市少先队工作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少先队工作者和有志于少先队教育科研事业的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少先队工作的实际出发,探索少先队教育的规律。通过群众性的少先队科研活动,为少先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提高少先队工作者的专业理论水平服务,为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少先队学科理论体系作贡献。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开展群众性学术活动;提供理论咨询与业
务培训;积累、整理、研究上海少先队文史资料;办好《少先队
研究》杂志;编写出版专业书刊资料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志于少先队教育科研事业; 具有国家中、高级教师以上职称和相应的研究能力、教育实践经验;承认本会章程并能履行会员义务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各区县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对新推荐的学会 会员进行资格审核,报上海市少先队工作学会秘书处备案。
(三) 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即可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二) 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学会章程,参加学会活动;
(二) 承担研究任务,提供研究成果;
(三) 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四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并通过学会的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交流学术成果;
(六) 讨论和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学会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
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学会领导人员;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研究决定学会重要问题;
(六) 批准吸收会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有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须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全面负责学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为学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课题研究、活动指导、书刊编辑、财务管理等工作。学会理事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一届任期四
年。
第二十三条 学会根据学术研究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并在有条件的区县逐步建立中心教研组或区县少年儿童研究中心,承担组织会员开展群众性队科研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在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 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会费;
(二) 有业务主管单位拨款;
(三) 有关单位和热心人士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理事会集体监督学会财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合法财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