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年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修正案)
(2000年12月9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青年文学艺术联合会(以下简称青年文联)是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领导下的由全市优秀青年文化工作者和青年文化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共青团联系青年文化人才的桥梁和纽带,是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要求,加强与优秀青年文化工作者和青年文化爱好者的联系,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丰富青年文化生活,提高青年文化修养,培养青年文化人才,团结全市广大青年文化工作者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而共同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广大青年文化工作者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以不断提高青年文化工作者的政治素质、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更自觉地以自己的创作和文化活动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第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现、培养、宣传和扶持青年文化人才,创造各种条件,为优秀青年文化人才和作品的脱颖而出搭建舞台,为青年文化人才的成长提供机会和途径。以"上海文化新人"、"文化新品"评选活动为抓手,对德艺双馨的青年文化工作者以及他们的优秀作品、表演艺术、理论研究及其它文化成果,给予奖励和表扬。同时,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帮助会员和广大青年提高专业业务能力和文化艺术素养。
第六条 组织开展群众性青年文化活动,丰富青年的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推动社区文化、乡镇文化、企业文化和校园文化的繁荣发展。
第七条 充分发挥市青年文联的优势和特色,积极开展青年文化交流活动,努力扩大和增进与外省市和台湾、港澳地区以及世界各国青年文化工作者及爱好者的联络与友谊。
第八条 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和建议。
第九条 编辑出版书刊,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精神食粮。
第十条 适当开展有偿服务,开办若干以文化产业为主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体,以促进青年文化事业的发展,充实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青年文联实行会员制,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凡承认市青年文联章程,年龄在40周岁以下(担任本会正副会长不受此限,担任联合会理事的亦可酌情放宽),在青年文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青年文化工作者和积极参加青年文化活动,表现突出的青年文化爱好者,经各区、县、局(公司)、大专院校团委推荐或三名正式会员介绍,均可向市青年文联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审核批准作为会员。
第十三条 各区、县、局(公司)、大专院校团组织作为从事青年文化工作的青年组织,承认本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以团体会员名义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凡依法成立的区、县、局(公司)、大专院校的青年文化艺术社团,经上级团组织同意,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为使青年文联工作得到社会各界支持,凡热心支持市青年文联事业的发展并有一定贡献者,经理事会同意,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根据安排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的权利;
4、有向本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5、有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6、有退会的自由,退会时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自觉维护市青年文联的社会声誉;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未经同意,不得用市青年文联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的退会
1、当会员年龄超过章程规定范围即作为自然退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享受本会组织活动的权利,有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2、凡会员做出有损市青年文联声誉或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由理事会审核,作开除会籍处理,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3、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换届推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1、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3、修改并通过本会的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
5、决定本会的终止;
6、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7、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力。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本会会务工作。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期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讨论和决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3、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联合会机构设置和撤销;
4、在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民主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5、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6、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7、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8、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按社会知名度、业务工作成就和热心本会工作等条件在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由团市委推荐,通过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会在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由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本会的有关事务。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委任。本会秘书处机构设置和负责人选确定,由秘书长提出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为争取社会支持,本会将聘请顾问、名誉理事。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有: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捐赠的款项;
3、本会创收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讨论、提议、由秘书处组织制定章程修改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协会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因故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并经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本会的终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负责组成工作小组,按照《社团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负责处理本会终止后人、财、物的清理等善后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青年文学艺术联合秘书处。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