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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是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和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领导下的由青年乡、镇经济联合社董事长、乡镇企业青年厂长(经理)组成的群众团体。第二条 本会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青年厂长(经理)的素质为宗旨,为振兴上海经讲和开发浦东服务,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乡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创造条件。
第三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1、开展理论研讨,互通经验信息,促进项目、资金、物资和产品等的交流,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
2、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知识培训,组织国内外业务考察、协作交流和优秀青年厂长(经理)评选活动;
3、进行国家法令、政策的宜传引导,反映会员的意愿,维护社会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
4、沟通青年乡镇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青年乡镇企业家的社会影响。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实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并行的体制。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年龄在38周岁以下(担任协会理事的可酌情放宽)工作成绩突出的青年乡、镇经济联合社正、副董事长,乡镇企业青年正、副厂长(经理),本人申请、组织推荐,经协会理事会批准,方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本市各县,区(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农场局的青年厂长(经理)协会或类似组织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即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协会统一印发会员证书。会员如违反国家法令政策,由理事会依据情节予以必要而适当的处理直至解除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年龄超过40周岁者,如不担任协会理事,即为名誉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参加协会活动。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5、有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分配的工作的义务;
6、依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法规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
7、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的青年企业经营管理者入会;
8、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在会员中经过协商推选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设常务理事,履行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理会的主要任务是:
1、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修改协会的章程;
3、召集协会的年会;
4、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5、选举协会的负责人;
6.依照章程发展会员和解除会员。
第十条 本会聘请工作顾问、名名誉会长,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正、副(常务)会长、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聘请工作顾问,名誉会长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正、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处受理事会领导,在理事长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贯彻实施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3、联系会员并向会员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4、受理事会委托办理协会的其它事务。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员缴纳的会费、接收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赞助和捐赠、创办实体自筹、有偿服务收入等。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收支受理事会和市有关部门监督,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如终止运行,财、物归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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