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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青团建设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共青团建设研究会是在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上海市团务工作者和团建理论工作者组成的开展共青团建设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着重研究新时期共青团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团建工作的新经验,探讨依靠党建加强团建的规律和方法,切实加强和改进本市共青团建设,保证共青团组织在团结、带领、教育团员青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更为充分地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团务工作者和团建理论工作者,针对团建工作在新时期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
2、组织开展团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把握全市团建工作的动态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3、组织团建工作培训,帮助基层团建工作者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4、鼓励、支持和帮助有关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开展团建工作的研究。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方式:
1、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座谈会、讲座和经验交流会;
2、组织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
3、组织撰写学术论文、专著和通俗读物;
4、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5、编辑会刊;
6、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调研、交流活动,开展工作培训,扶持相关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从事团务工作、团建理论研究工作两年以上;愿意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在省、市级报章杂志上发表过有关团建工作的文章,或撰写的有关团建工作的经验总结、调研报告被区、县、局(公司)、高校以上团委采用过。
第八条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本市各类开展团建研究的社会团体和机构,愿意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机构健全,活动正常;在团建工作中取得一定实效和研究成果。
第九条 入会手续:
加入本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格,经秘书处审查、同意后,报理事会核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3、有权阅读本会提供的各种资料;
4、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5、有优先在会刊上发表论文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课题和任务;
3、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资料和信息;
4、宣传本会宗旨,推荐新会员;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会
1、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2、当个人会员不再从事团的工作及年龄超过45周岁、团体会员单位被撤并,即自然退会;
3、凡会员的行为有损本会声誉,或有违反党、团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行为,由理事会核准后作开除会籍处理;
4、凡会员经常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应尽义务,不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经理事会讨论作劝其退会处理;
5、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延期或提前举行,但推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主要职权是:
1、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2、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
3、制定、修改、通过本会章程;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6、决定本会的终止;
7、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产生候选人,在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根据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领导下属组织开展活动;
5、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6、召开会员大会;
7、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撤销,领导下属机构的工作,批准或任免下属机构的负责人;
8、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议案;
9、批准吸收或除名会员;
10、会员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11、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根据本会工作需要,按社会知名度、在团建工作中的成就,对本会工作的热心程度等条件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团市委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在理事会和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组建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有:
1、会费;
2、社会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按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每两年向会员大会作财务收支报告,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审查。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讨论、提议,由秘书长组织修订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七章 本会的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因故终止,经会员大会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后可决定本会终止,由秘书长负责组成善后工作小组,组织审计清理等善后工作,形成本会总结报告。待人、财、物及相关事宜处理完毕,报团市委审查同意并出具清算完结报告后,到原社团登记机关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20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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