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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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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对外开放该不该设“门槛”?

青年报记者 郦亮

    《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公众提供服务。 青年报资料图

最近文化圈最热门的话题莫过于《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这部法律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营等重大问题都作了规定。但是有一些问题仍然引起了热议。比如公共图书馆对外开放应不应该有“门槛”?

青年报记者 郦亮

公共图书馆从理论上来说就是应该对所有的公众开放的。但是究竟怎么个开放法,过去一直有争议。现在《公共图书馆法》作了明确规定。第33条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不仅要“平等”地提供服务,而且很多服务必须是免费的,比如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等。对于学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法》也鼓励对社会开放。第48条规定“国家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但是公共图书馆的“平等、开放、共享”(1972年国际图书年发布的《图书馆宪章》第一条也明确指出:“人人都有读书的权利,社会有义务保证每个人都享有看书的机会”),是否意味着图书馆对外开放就没有“门槛”呢? 这个话题其实一直困恼着许多业内人士和读者。几年前杭州图书馆对乞讨者和流浪汉开放,公开提出“不设门槛”,引起热议,被网友称为“史上最温暖图书馆”。因为社会声誉如此之好,后来很多公共图书馆都加以仿效,比如广州图书馆,工作人员就表示:“我们作为一个公益性文化设施,当然不会也不能拒绝他们进馆看书,每个人都有看书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是,曾经有公共图书馆因为拒绝“熊孩子”入内,而遭遇舆论一片斥责,引发了“孩子也有读书的权利”的呼吁。

应该说,现在的整个社会舆论对于公共图书馆的“平等、开放、共享”都是比较支持的,也有相当的共识。但其实这件事在操作时也有两面性。比如如果让流浪汉衣冠不整入内,必然会影响图书馆的阅读环境,从而影响其他读者的阅读。而事实上已经有“熊孩子”把图书馆变成了游乐场。如果把“平等、开放、共享”理解成“零门槛”,不加以有效管理,一味地任由图书馆的环境变差,那显然会造成另一种不平等。

所以青年报记者在采访一些图书馆人士时注意到,很多人还是把“平等、开放、共享”认为是有条件的。比如一些图书馆就明确规定,公众都可以入内阅读,但是必须衣冠整洁,不得大声喧哗,这也是对知识的尊重。另外,一些高校图书馆现在也开始逐步向社会开放,但这也是有前提条件,比如必须是团队预约,还必须是提前两个星期预约等等。

相关人士告诉青年报记者,公共图书馆对外开放应该是有“门槛”的,如果没有“门槛”,谁都可以以任何一种姿态入内,并且肆无忌惮地使用他们被公平对待的权利,那一定会造成混乱,最终让公共图书馆完全失去了严肃。事实上,公共图书馆设立“门槛”,这与“平等、开放、共享”的原则并不矛盾,或者说,设立一些门槛恰恰是推动了“平等、开放、共享”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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