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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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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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本报讯 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和教育质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不强……为了破解当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难题,《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昨天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继续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校企合作”一章,明确了校企合作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对校企合作的引导和规范。今后,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可以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等。

目前,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共有85所,每年招生约3.3万人,在校生约10万人;高等职业学校共有22所,本科院校设置高职学院11所,每年招生约4.5万人,在校生约14万人。

此次修订细化了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融通机制。根据规定,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开设职业教育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进行高中程度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学习成果互认和课程融通。同时明确了中高职、中本贯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毕业生可以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学习。同时,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的择优推荐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和调整机制;职业学校应当科学设置并动态调整专业和课程,增强职业教育专业的适应性,并开发完善与本市重点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相关的专业教学标准。

就如何保证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条例(修订草案)》完善了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其中要求,将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将职业教育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是否结合行业、企业、受教育者的实际需要,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

校企合作是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方式。《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校企合作的原则与方式。其中明确,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并要求将开展校企合作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对校企合作的具体形式,《条例(修订草案)》从学校对企业的支持、共建机构、实习实践合作、产学研合作、学徒制合作、职业教育集团等方面作了规定。例如,关于学徒制合作,明确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可以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联合招生、联合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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