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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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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挂钩”个人及企业信用记录

偶尔一次停错车不上征信“黑名单”

青年报记者 钟雷

本报讯 继4大类交通违法行为被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后,近期又新增6类25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获悉,共126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已“挂钩”个人及企业信用记录。

2017年3月25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五十八条中列举了4类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透露,今年2月在此基础上又新增了6类25种具体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专业运输单位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该单位一年内名下所有营运车辆百车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达到30起以上(含)的”“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违法行为。今后,每年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纳入内容进行调整增加。

据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信对象为个人和企业。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安交通管理信用信息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安交通管理信用信息纳入、调整及应用工作机制。市交警总队将交管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严重交通违法“挂钩”个人及企业信用记录,实现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有力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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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平时偶尔一次的违法停车记录会不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答:实现严重交通行为与个人及企业信用记录“挂钩”,是为了实现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有力约束,也是为了推动道路交通管理的社会共享、共治。纳入市征信平台的是一些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平时偶尔一次的违法停车记录不会纳入市征信平台。

问:失信信息被记录的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答:《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信用服务机构等申请查询信息主体失信信息的期限为5年。纳入征信的具体行为从严重程度上有区分,综合考虑交通违法行为情节、危害等因素,将纳入市征信平台的公安交通管理信用信息时限,分为“1年”“3年”和“5年”,充分体现了交通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原则。

问:查询信息主体失信信息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答:《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届满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信用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查询。纳入市征信平台的公安交通管理信用信息提供查询的时间一般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到达规定时限后,相关信息不再提供,即不再纳入市征信平台;个别情况按照自然年计算,如:“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专业运输单位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该单位一年内名下所有营运车辆百车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达到30起以上(含)的”。

问:交警部门对因公安交通管理信用信息被纳入征信的对象有何限制?

答:一是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严格审查;二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进行限制,如: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人员,限制申请人三年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等。三是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据统计,除了交警部门,2018年全市有10余家单位调用查询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的交通管理信用信息,先后查询32万余次,比中600余次,用于相关单位信用核查、补贴发放、评选先进、表彰奖励、公务员招录等方面。

公安交警对因公安交通管理信用信息被纳入征信对象的限制,每年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问:如何查询自己有没有失信记录?

答: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至市信用中心服务大厅或服务子窗口查询,或登录信用上海网站或信用上海APP,经身份验证后,查询本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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