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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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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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立法约束司法鉴定人

违法收支付回扣最高将罚5万元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本报讯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一审。立法将严格准入条件,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同时,拟规定,司法鉴定人若违法收支付回扣,最高将罚5万元。

截至2018年12月底,本市登记在册的鉴定机构137家,鉴定人1641人,覆盖了全市16个区。本市司法鉴定行业总体规范有序,但也存在准入门槛低、执业能力参差不齐、执业活动不规范和鉴定“黄牛”等突出问题,亟需规范执业和强化监管。

对此,市司法局局长陆卫东说,本次立法按照“活动全覆盖、对象分类管”的原则,将所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均纳入《条例(草案)》。

此前调研发现,目前鉴定机构林立,人员素质不一。庭审质证过程中,鉴定人员虽具有鉴定从业资质,但有的不完全具备鉴定业务能力,难以抵挡他人质询和提问。此次立法将严格准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条例(草案)》按照上位法规定,对从事“四大类”(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明确、细化了登记条件和程序。

同时,为使登记条件更加具体、规范、可操作,《条例(草案)》授权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事项,分别制定相应的登记规范;为使登记程序更加严格、专业、科学,在审核环节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和执业能力测试制度,确保申请登记的机构、人员具备与从事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对于经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名册并公告。

此次立法还将严格监管,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确立司法鉴定行业失信惩戒制度,明确被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另据介绍,在审判实践中,市高院发现,在类型化案件,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伤残等级鉴定及三期鉴定的随意性较大,重新鉴定后改变结果的比例较高。这与“司法黄牛”对鉴定的干扰有一定的关系。而目前司法鉴定资质只有准入机制,没有退出机制,也是导致司法鉴定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本市存在鉴定“黄牛”揽案包案、鉴定机构支付回扣承揽鉴定业务、违规设点等突出问题,《条例(草案)》专门规定了执业禁止条款,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随意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诋毁其他同业机构和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等,并相应设定了罚款等处罚手段。

同时,与信用管理制度相衔接,《条例(草案)》还明确,对被司法行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行“一票否决”,禁止其再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进行鉴定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其他财物的;(三)有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四)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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