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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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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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政立法本周拟表决从业人员或有义务披露个人资质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本报讯 上海正在进行家政服务立法,根据草案,家政服务人员享有人格权、休息权,人身安全受保护;也负有如实披露本人年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等等责任义务。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其中,员工制和自雇型家政服务的区别受到常委会委员的关注。此次修改二稿进一步强调了自雇型家政服务的规范。

调研发现,上海目前800多万个家庭中,正在使用或者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超过三分之一。上海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已突破50万人,其中除了员工制家政人员、中介制家政人员,还有相当一部分自雇型家政人员。

据了解,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上海家庭的阿姨属于自雇型家政人员。通过朋友介绍来的,没有协议约束的家政人员,是否也将受这部法的规范?审议中,有委员提出,除员工制家政服务和中介制家政服务外,自雇型家政服务在现实生活中也大量存在,建议对自雇型家政服务活动予以规范。

经研究,法制委认为,这一意见是合理的,应予采纳。为此,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了“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的内容,明确用户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情形,也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范。

与此同时,经研究,法制委认为,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服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调整;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

如此,根据草案修改二稿,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

据悉,《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有望本周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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