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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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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房产证办理要减材料减时间

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纳入登记 违法建筑等不予登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两部法规,27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分别将于2021年3月1日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纳入登记,违法建筑等不予登记。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市规划资源部门是主管部门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施行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同时废止。据介绍,《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本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提供法律支撑。

规定共42条,按照登记一般规定、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及登记类型特殊情形、登记资料管理、法律责任的逻辑顺序予以规范。

规定在上位法的框架内,对不予登记的情形、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需作记载的与不动产权利有关的事项等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对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权首次登记、因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等特殊情形的登记作了规定,为实践操作提供支撑。

规定明确,市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区规划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海洋、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不再承担各自领域的相关登记工作,而是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协同配合。

同时,明确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区规划资源部门所属的登记事务机构受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的委托,具体办理登记事务。

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创新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本次立法注重契合本市不动产登记改革需求,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创新。

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的要求,规定了本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优化登记流程和压缩登记时限、提供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等多项服务举措,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为当事人便捷高效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制度保障。

对于不同的登记类别,分别提出了当场、1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办结的要求;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登记类别,因情况相对复杂,为稳妥起见,仍按照上位法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规定还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并将本市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登记制度规范作了延续和完善:首先对不予登记情形进行细化,比如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等不动产不予以登记。

对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列明的不动产范围,以及保障性住房抵押登记特殊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对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采用公告方式进行调查。

按照规定,对于更正登记,明确登记事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相关转移、抵押登记,并暂缓受理新的登记申请,直至更正登记完成。

此次立法还对需作记载的与不动产权利有关的事项作了细化规定。根据本市“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和促进历史风貌保护的总体工作要求,也针对因风貌保护、建筑保护等需要,土地供应时带建筑出让的情形,规定明确该建筑应当办理首次登记,并强调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相关基本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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