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本案中,监护人承担法定的监护责任。网上关于对监护人同等追责的呼声不小,但其实现有的法条没有对青少年犯罪监护人责任做明确的规定,只是从普适角度说有教育责任。 从青少年预防犯罪的角度说,这一恶性事件的发生,学校层面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因为从霸凌到杀害,显然这不是短期内发生的,这样的校园霸凌是长期存在的,老师是否存在失职也要打个问号。此外,被害人曾经求助过自己的父母,表达过不想去学校的想法。这一信号也没有引起父母的重视。多方失职最后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我是上海最早一批青少年社工,在一线的时候曾接触过许多青少年犯罪的案例。有的干预对象,他们的想法是“我不满18周岁,犯罪没关系”。我觉得造成这样的“误解”,可能是教育导向和社会舆论有偏差,个别青少年仗着自己年龄不到做触碰法律底线的事,这不是很好的法律导向。 从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到青少年犯罪,之所以会导致一些青少年愈发嚣张的行为,原因是多重的,有的是法律认知上有缺失,有的是家庭教育缺失,当然也存在公民法治教育不全面不深入等。 我就碰到过一名青少年去精品店偷鞋子,他认为我只是偷了一双鞋,并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识的淡薄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成因。 据我所知,现在青少年恶性犯罪的年龄出现了低龄化。以前以冲动型犯罪为主,现在会有杀人或者有预谋的杀人等恶性事件。比如本案中,如果三名施暴者是先去挖好坑,他们的行为就并非临时起意。 我曾经接触过一名青少年,他生活在单亲家庭,爸爸是吸毒人员,十五六岁的时候,他组织未成年来沪人员偷钱包。这个孩子的法律意识特别强,知道犯罪的后果,也懂得打擦边球,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规避刑事风险。一旦懂得钻法律的漏洞,这也是非常可怕的。 可能很多人在追究到底是什么导致了这种丧尽天良的埋尸案发生,但其实没有那么多为什么。归根结底就是他们不懂法。 我们需要警惕的是,现阶段青少年自伤、自残、自杀以及伤害他人等行为的数量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这说明我们的孩子严重缺乏对生命权的认知和敬畏,加强生命教育迫在眉睫。 就以本案为例,这三名施暴者杀害了同学还能装模作样到学校上课、打游戏。他们真的太冷血了。 法律讲究底线,但是否所有的案件要单一衡量,要被年龄“框死”。我个人觉得未必,其实很多案件,情节恶劣程度让人发指,不能让钻法律漏洞的人得逞。 青年报首席记者 范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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