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焦点

46岁独居女士的“身后事”引发市民热议:

独身无近亲属,遗产怎么办?

记者 郭颖

本文字数:3266

    “上海虹口”官方微博截图

    不久前,家住上海虹口区的46岁独身女子蒋女士突发脑出血失去意识入院救治,远房表弟为其垫付医药费,最后蒋女士不幸离世,因无近亲属,无法动用其遗产。记者截稿时获悉,蒋女士所在居委会将在与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作妥善安排,预计12月底前举行告别仪式。在遗产处置方面,经初步核查,蒋女士暂无法定继承人。居委会今日将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后续若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后,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

    与此同时,蒋女士事件引发不少独身人士焦虑。记者12月21日从公证部门获悉,该事件发生后,已有不少80后前往咨询相关公证事宜。

    青年报记者 郭颖

    可事先采用公证形式指定监护人

    独身人士若担心身后事难以保障,可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指定监护人。

    如果父母去世,无配偶、子女,也没有其他继承人,突然倒下,如何用自己的钱救自己? 不幸离世后,留下的房产和存款又该怎么处理? 英年早逝的蒋女士的遭遇扣动了无数同龄人的心弦。

    “此事发生后引发不少80后独身人群的焦虑,他们担心自己也像蒋女士一样,失去意识后无法签字用自己的钱来救自己。”上海市临港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朱沛冉呼吁,“大家可以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指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

    “一个人的法定监护人第一顺位是配偶,第二顺位是父母子女,然后是其他近亲属,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朱沛冉表示,虽然意定监护公证不能视为监护人拥有监护资格的充分证明,监护人应在监护生效时,向人民法院等职权机关申领监护证明,但在医疗救治等紧急情况下,相对人可以采信其作为监护人拥有监护资格的有效证明。

    蒋女士事件发生后,已有不少白领组团前往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建议他们可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互相指定为意定监护人、监督人。“我们原则上建议,当事人若选择非亲属作为监护人,应同时设立监督人。因为监护生效后,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处分财产,难免存在道德风险,设置监督人可以多一道制约。”

    接受采访的公证员坦言,事实上,目前无论是监护人代为从金融机构取款,还是出售房产变现,都需要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因为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严肃且慎重的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同时,选择监护人也需格外慎重,监护人是否尽职,直接关系到自己失能、失智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即便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仍需要持续审视自身决定,关注对监护人、监督人的信任度是否随着时间变化,进而及时调整意定监护方案。”该公证员表示,随着社会保障机制的逐步完善,未来一定会出现更多更完善的法律、金融工具与解决方案。

    无法定继承人可提前办理遗嘱公证

    针对独身当事人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增加了“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

    关于遗产的处理,公证员指出,监护人、监督人的职责是在被监护人生前对其进行监护与照料;被监护人死亡后,其财产即成为遗产。若当事人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针对独身当事人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增加了“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我们曾经接待过一位无法定继承人的当事人,其立下遗嘱将房产遗赠给多年培养自己的单位。”公证员告诉记者,若当事人的遗产无人继承,将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参与遗产处理的相关法律流程。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实施,尤其是其中鼓励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体现了越来越完善的制度配套。同时,随着群众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与社会监护组织的陆续涌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沉淀,完善的成年人监护规范将会形成。再加上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未来此类案例的发生概率将进一步降低。

    据悉,上海全市共有25个公证处,市民可以在任意一家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遗嘱公证业务。遗嘱公证按件收费,不会因涉及财产标的大小额外增加费用。

    公职监护有法可依还需在基层落地推进

    除意定监护外,公职监护也可考虑,相关部门正不断促进其在基层的进一步落地。

    值得一提的是,蒋女士事件中,有人提出了公职监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适用条件是:无父母、配偶、子女等法定监护人,且无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组织。此时监护职责由民政部门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承担。明确居委会、民政局作为最终责任主体。

    然而实际操作中,由于居委会工作人员不是专业人士,往往无法承担这一职能。

    “监护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如果居委会担任了临时监护人,万一当事人醒来,认为临时监护人处理不当怎么办? 如果居委会指定了监护人,万一监护人把钱都卷走了,当事人醒来后,是不是会问责居委会?”一位法律业内人士建议各区街镇是否可以设立一个法务专员岗位,专门处理此类问题。

    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霞在去年两会上,就已经关注到了公职监护、意定监护的问题:“现在上层建筑、法律层面的政策已经出台,但是具体到各个居(村)委会最基层的这一端,还需要进一步推动和落地。”

    记者从法院方面获悉,为了更好地适用民法典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妥善办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正在不断探索与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的协作机制。

    徐汇区人民法院与区民政局、司法局签订了《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协同管理工作机制(试行)》,进一步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奉贤区人民法院与区民政局签订《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会商纪要》,明确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在执行期间担当的是被执行人代理人的角色,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等惩戒措施,他们仅以遗产为限配合执行。奉贤区人民法院还联合区民政局走进村居、走进乡镇开展多次普法宣讲,为民政条线干部和社区居民普及遗产管理和继承等相关法律知识。

    在老龄化现象日益显著的当下,人民法院与民政局和司法局等部门正不断加强协作和联动,在涉及遗产管理的指定管理人、信息协查、法律援助、公证协理、遗产保管等过程中,互相配合、紧密衔接,充分保障遗产利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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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报焦点 A05独身无近亲属,遗产怎么办? 记者 郭颖2025-12-22 2 2025年12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