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导自演!4名“职业打假人”上演食品过期骗局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钟雷
“打假”的初衷是为了监督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但到了恶势力团伙手中,“职业打假”却变成了最好的伪装。将临近保质期的口香糖藏匿于保质期较长的口香糖中,待过期后分次购买并敲诈超市工作人员,4名“职业打假人”在多次勒索得手后被警方抓获。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这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对4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18年2月初,该团伙就将犯罪的触手伸向了本市金山区的超市。据了解,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至金山区朱泾镇某超市,在未发现过期商品的情况下,以回家过年、承诺短期不再来“打假”等为由,向超市工作人员索要食用油、饼干等商品,合计价值共计人民币千余元。
到了2018年10月,该团伙采用自导自演“打假”骗局的方式实施敲诈。在金山区朱泾镇某超市内,被告人江某林蓄意将临近保质期的无糖口香糖藏匿于保质期较长的口香糖中。一个月后江某林伙同其他三人回到该超市,分次购买上述已经过期的三条口香糖后,向超市工作人员敲诈勒索钱款人民币2400元。
2018年11月22日,4名被告至金山区朱泾镇另一家超市准备故技重施时,因超市方报警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近年来,4名被告伙同多人,先后十余次至上海市、浙江省等超市进行所谓的“职业打假”。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但是,知假买假的假应当系由经营者的过错、过失等行为而造成,而非由所谓职业打假人员通过藏匿、夹带等行为刻意制造,更不能以职业打假人员身份强行索要经营者财物,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超市工作人员敲诈勒索财物,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4名被告经常以职业打假为名,采用藏匿、要挟等手段,在金山区多家超市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超市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4名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多方面因素,最终金山法院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钟雷
编辑:梁文静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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