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革命纪念地或可认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2019-07-24 要闻

红色革命纪念地是本市历史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年报资料图 记者 施培琦 摄

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户外广告、加大红色革命纪念地保护、除了所有人,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人也将可申请修缮补助资金……23日下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传出这样的讯息,多管齐下为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持续有效开展提供法律支撑。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要依法公示

据介绍,此次修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新要求和部署,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和“留改拆并举,以保护保留为主”的工作要求,注重城市功能完善与品质提升。

其中,对政府职责作出两方面规定:一是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二是明确要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委员会,进一步加大对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确定程序。经研究,法制委认为,为了适应“留改拆并举,以保护保留为主”的工作要求,将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整体历史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予以保留是必要的,但由于这将对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相关权利的行使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相关程序和要求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为此,决定草案第十一条集中规定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确定程序和管理要求,并在条例草案的基础上新增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应当是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之外的其他建筑;二是明确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依法予以公示;三是鉴于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管理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明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红色革命纪念地或可认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上海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是中国工人阶级的重要发源地,红色文化资源丰富,保护好利用好这些资源,对打响上海文化品牌,特别是打响红色文化品牌具有重大意义。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和一些专家提出,红色革命纪念地是本市历史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条例中应当有所体现。

现在的条例草案第十条中增加一项规定,明确将“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建筑”,作为可以认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情形之一。

同时,优秀历史建筑是上海历史风貌保护的价值精华和核心要素,是城市文脉延续的重要载体。决定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建筑的主要立面、主要结构体系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建筑的主要立面、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同时,增加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对优秀历史建筑本体及外部空间格局、环境要素提出具体保护要求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修改为“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

优秀历史建筑使用人也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

一些委员认为,条例草案赋予了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较多义务,对其合理权益考虑偏少,在调动市民积极性方面的办法不多,建议作进一步研究。

经研究,法制委认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政府应当对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为此,决定草案第十五条将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资金补助对象的范围,从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建筑所有人扩大到全体负责修缮、保养的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决定草案规定,优秀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负责修缮、保养的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来源: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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