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构建街道、居委、业委会和物业间的法律关系|两会代表委员履职记
2020-05-24 上海

受访者/图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范彦萍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社区作为防控的最前线,肩负的任务十分繁重。为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特别提交了《关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社区主体及相互关系法律制度的提案》。

吕红兵认为,梳理并构建街道、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这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直接关乎居民“安居乐业”的“安居”问题,尤其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四者协同配合对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实践中尤其是此次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来看,虽然社区功不可没,但在有些地方不同程度暴露出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吕红兵举例说,如街道与居委会之间的冲突(居委会面临“双面胶”困境);再如居委会与业委会之间的冲突(现行法律体系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业委会不具有法定的配合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权责义务);还有,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物业公司不具有约定的配合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权责义务,居委会与物业公司存在部分权责重叠,物业公司不能及时回应业委会及业主诉求)等等。

为此,他建议建立常规状态下尤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街道、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协同合作的社区治理模式。通过立法进一步构建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协同合作模式。应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由居委会及时收集、接收、归纳、提炼业委会的业主诉求,并上报街道进行沟通协调,最终各方形成合力,在落实政府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及时回应业主对于自身权益问题的诉求。

“就此次疫情而言,基层组织网格化运作中暴露出的法律空白点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配合落实政府防疫措施等公共管理职能的权责义务并不明确。”吕红兵认为,由于目前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法定权责义务基本局限于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并不具备带有公共管理性质的职能。然而,在突发疫情下,要落实政府防控措施又需要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及时配合,因此,应当立法赋予业委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配合落实政府防疫措施等带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权责义务;同时,要求在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的合同中增加相应的格式条款,使得物业公司在此情况下配合履行居委会、业委会的防疫措施成为其合同义务。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范彦萍

编辑:梁文静 校对:顾米一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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