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把反中乱港势力排除在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之外,确保香港特区的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受访指出,这两个修订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权力、在国家层面、采用“决定+修法”的方式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立法工作顺利完成,具有十分重要、十分深远的政治意义、宪制意义和法律意义。
“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对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对选举制度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张勇说,理解“重新构建”,可以把握几个要点:一是名称变化,原来是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现在是选举委员会;二是规模扩大,原来是1200人,现在是1500人;三是界别增加,原来是四大界别,现在增设了第五大界别;四是分组优化,原来共有38个界别分组,现在增加到40个,并对其中部分界别分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优化调整。“增加赋权”,则是指选举委员会在继续保留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人选这项职能的同时,又赋予其两项新的职能:一是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二是直接参与提名所有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
他表示,香港回归后,中央政府始终支持并推动香港特区发展民主。早在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作出决定,明确规定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其后立法会议员也可以由普选产生。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一次作出决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现普选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这些年香港民主发展裹足不前,纷争不断,“双普选”目标遥遥无期,完全是反中乱港势力刻意阻挠破坏的结果。在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全面实现“爱国者治港”之后,香港民主发展的道路会越走越顺,“双普选”目标会更早到来。
张勇还介绍说,设立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中的候选人资格,这是确保“爱国者治港”得以落实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广泛征求意见过程中,内地和香港许多人士都建议,选举制度应设置“安全阀”,阻止反中乱港分子通过选举制度进入政权机关祸乱香港、为所欲为,确保香港特区的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全国人大高度重视这项建议。3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有关决定第五条专门作出规定,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程序、要求作了进一步规定。设置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制度,是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必然要求,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下一步,香港特区应当按照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和新修订的附件一、附件二的要求,在本地立法中对这项制度作进一步细化完善。
据新华社电
修订案五方面内容
一是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任期和委员身份资格等事项,进一步扩大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选举委员会的人数由原来的1200人扩大到1500人,组成由原来的四大界别扩大到五大界别,每个界别30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二是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五大界别内各个界别分组的划分、名额分配以及产生方式,使选举委员会的覆盖面更加广泛,进一步增强香港社会各界的均衡参与。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设18个界别分组;第二界别“专业界”设10个界别分组;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设5个界别分组;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设5个界别分组;第五界别“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设2个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继续沿用原来的三种方式,包括当然委员、由提名产生的委员和由选举产生的委员。
三是完善和扩大了选举委员会的职能,更有利于改善行政与立法关系,落实行政主导体制。概括来说六个字:保留、恢复、增加,即保留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人选的职能,恢复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部分立法会议员的职能,增加选举委员会参与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职能。
四是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制度。其中,基本保留原来的行政长官选举制度,在提名机制等方面有所调整,以确保行政长官必须由坚定的爱国者担任;重点改革立法会选举制度,更好地平衡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界别利益和地区利益。立法会议员人数由70席增加至90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界别选举和分区直接选举分别产生40名、30名和20名议员;同时对立法会选举的提名、选民资格、选举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是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制度,确保“爱国者治港”,坚决把反中乱港势力排除在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之外。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参加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来源: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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