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刘昕璐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21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申城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彰显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的历史地位,通过加强法治保障从而更好保护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的一项重要举措。
《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教育部门应当推动红色文化进校园,将红色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内容。
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在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等历史时期形成了大量的重要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以及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实物等,共同构成了丰富且富有上海特色的红色资源。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通过制定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地方立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传承弘扬、明确保护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对于统筹整合全市红色资源,打响上海红色文化品牌,彰显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的历史地位,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城市精神品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分总则、调查认定、传承弘扬、保护管理、长三角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今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传承弘扬、保护管理以及相关保障措施,都适用该条例。
不久前,上海在对革命文物家底进行系统梳理后,对外公布了本市第一批革命文物名录,共计150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208件/套可移动革命文物,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提供了一份生动的“活教材”。
丁伟认为,建立名录制度对红色资源进行调查和认定是有效保护利用的前提,此次立法一大亮点即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经过调查、评审、公示等程序,根据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红色资源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此外,为加大社会公众参与力度,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
此次立法提出实施联席会议机制,这也是本次立法亮点之一。《条例》明确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两级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研究决定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重大事项,对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把红色资源作为
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的生动教材
据了解,该条例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在名称中体现“传承弘扬”的地方立法。在体例上,创新性地将“传承弘扬”作为第三章,放在了第四章“保护管理”之前。在内容上,“传承弘扬”一章共有十五条,占条例篇幅的四分之一。“条例关于传承弘扬的方式多样、主体全面,注重发挥红色资源在铸魂育人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本次立法的创新性和引领性。”丁伟指出。
《条例》指出,要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的生动教材,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实施党的诞生地发掘宣传工程、红色文化传承弘扬工程和上海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深入发掘建党精神和新时代红色资源,发挥红色资源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社会功能,打响上海红色文化品牌。
《条例》鼓励各级党组织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党员理想信念教育,在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组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以及上党课、开展主题党日等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定期组织开展红色主题教育活动;党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主题教育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学习培训和志愿服务。
同时,教育部门应当推动红色文化进校园,将红色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教育教学活动,每学年组织学生参观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铭记革命历史,传承革命传统。
对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实施分类保护
在保护管理上,《条例》指出,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要求。
同时,文化旅游、规划资源、房屋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
一是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方式予以保护,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二是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实施的红色旧址,位于历史风貌区内的,可以通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位于历史风貌区外的,参照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三是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红色遗址,通过设置纪念标识予以保护;
四是不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的其他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按照公共文化设施、城市雕塑等有关管理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与此同时,对可移动的红色资源,也将分两类实施保护:一是属于红色资源名录中的可移动文物、档案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二是不属于可移动文物、档案的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按照市、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确定的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管理。
长三角区域协作大有可为
守护好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
长三角区域是中国革命的重要舞台,拥有丰富的红色资源,推进区域联动对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设置“长三角区域协作”专章予以突出。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严爱云说,上海也在力促上海红色资源“走出去”。“我们将通过助力党的诞生地工程,推动长三角地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协同发展,加强与其他省市联动合作,共同举行红色主题宣传交流、联展巡展等各类活动。”据介绍,自2020年6月启动以来,“初心之地 红色之城”——上海·党的诞生地巡展赴南京、南通等地巡展,收到较好的反应;上海也与苏州党史研究室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将上海市党史教育基地的展览入驻苏州各区展出。今年,“伟大历程”——中共一大至七大巡展也将赴长三角等地巡展。
市文化旅游局副局长褚晓波说,目前本市已建立起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体系,已培育形成红色纪念馆、名人故居、烈士陵园、革命遗址遗迹四大系列红色旅游景点,建成“开天辟地”“英烈丰碑”“文化先驱”“伟人风范”“走向未来”五大主题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市文旅局也在积极推动长三角区域红色旅游合作,下一步,市文旅局将与其他成员单位一起,按照自身职责,共同实施好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守护好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
擅自涂污、损毁红色资源标识
个人最高罚二千元
《条例》明确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相关经费、人员保障措施;鼓励利用市场机制,探索版权合作等多样化合作模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体系;通过人大监督等方式,督促各项工作落地落实;明确检察机关依法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
对于损毁、破坏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违法行为,《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罚手段,《条例》通过设定相应的指引条款予以明确。同时,针对违反红色资源纪念、保护标识管理规定等行为,《条例》对单位和个人分别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并明确了治安与刑事处罚、信用惩戒、政府及部门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
比如,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刘昕璐
编辑:张红叶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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