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列出27项负面清单,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
2021-12-10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今天,上海市司法局联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介绍《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情况。

日前,本市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正式施行。除现任法官、检察官和专兼职律师外,《实施办法》还将离任法官、检察官、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律师事务所聘用的秘书、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和风险管控等工作人员以及法院检察院行政人员一起纳入监管,进一步规范其交往接触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据悉,本市《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基础上,根据上海实际做出进一步具体规定,共列明27项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禁止性负面清单。

该负面清单中,关于法官、检察官的禁止性规定有16项,其中包括不得收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接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邀请“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等等。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离任法官、检察官规定了5项禁止行为。其中包括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等。

《实施办法》中还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检察官与承办律师不得私下会见,确因办案需要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法官、检察官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同时记录相关情况留存,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书面报告;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场所或非工作时间接触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在接触后三日内向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本单位内部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承办律师应当在接触后三日内书面向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

据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叶斌介绍,该负面清单是针对正当交往与不正当交往的边界不清、不正当接触交往、发现监测和查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明确了问题的边界。使问题的解决集中到线索发现和问题,着力堵塞管理的漏洞,完善制度规范,健全工作机制。

除禁止性负面清单外,《实施办法》还系统构建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定期会商、同堂培训、互督互评、交流合作、权利保障、联合查处、信息对接等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机制,力求“疏”“堵”结合,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公开、透明、规范接触交往。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编辑:张红叶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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