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关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好保护伞,上海团两位代表指向同一关切
2022-03-09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刘昕璐

未成年人犯罪中,由于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其在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中均与成年人作差异化对待。特别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去年6月1日起修订施行,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了法律依据。如何继续跨前一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好保护伞?今年全国两会上,两位来自上海代表团的代表指向同一群体关切。

 // 刘艳代表 // 

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酒类、含有色情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或App,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零食或玩具,不一定立即出现危害后果,但是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健康造成潜在的严重威胁,是不是能纳入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闵行区副区长刘艳提出建议。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对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群体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监督依法行政和保护未成年人双重功能。

刘艳介绍,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众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活动明确了法律依据,解决了上位法授权不足的障碍。不过,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还处于起步阶段,对标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主要是检察机关获取公益损害线索渠道有限,一般来源于办理的刑事案件,加上损害认定难、法律监管空白、责任界定难和调查核实难推进起来还有困难。”刘艳说,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存在重大侵害危险的,可提起公益诉讼。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公益损害后果可能并不随着违法行为而立刻显现,也十分容易被忽视。

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相关特点,刘艳提出建议,应在教育权益领域、产品质量领域、环境安全领域、网络空间领域等方面着重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鉴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有原则的规定,建议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职责部门、诉前程序、立案管辖、举证责任、权利义务告知、救济途径等具体工作程序与机制,体现未成年人保护的特色。同时,要强化调查核实权。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强制性与保障措施,在其他机关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调查核实的顺利进行,对于妨碍干扰的行为如何处置,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证据的属性,以及在行政机关履职中的证据转化问题。”刘艳说道。

她还建议,建立信息化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平台衔接机制的建设,打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变被动发现为主动发现,同时,依托法治副校长、设置权益观察员等方式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拓宽线索来源,并引入专业评估力量,对于一些专业程度高、法律盲区、存在争议的问题,出台相关第三方评估或者听证机制。

 // 周燕芳代表 //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同样十分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此次两会上,她提交相关建议,从联合制定规范文件、进一步扩大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封存启动程序,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希望让迷途少年回归社会无障碍。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权利,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引导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要求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不得对外披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周燕芳说,在实践中,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各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犯罪的定义、封存启动程序等规定不同,司法实践中各单位在操作上缺乏统一性,容易出现犯罪记录封存不彻底、封存不及时等情况。

就此,周燕芳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联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统一管理制度,规范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统一管理标准,“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的是抹去符合特定条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帮助他们重回正常的社会生活。因此,能直接或间接反映未成年人犯罪的任何记录,包括在刑事侦查、刑事起诉、刑事判决、刑罚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电子档案,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材料均应被列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周燕芳还建议,扩大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增加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程序,建议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和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方式、查询流程。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刘昕璐

编辑:张红叶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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