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却发现前夫资产过亿,还偷偷转移给前妻女儿十八套商铺,这种赠与有效吗?
2023-05-11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今天,一条“全职太太离婚发现丈夫资产过亿”的词条冲上热搜,这条令许多网友“惊掉下巴”的热搜源自于青浦区法院发布的一则离婚案件。做了二十年全职太太的于红(化名),到法院起诉离婚,却发现前夫秦蓝(化名)竟是“亿万富翁”,还悄悄将名下的十八套商铺,无偿赠给了其与前妻的女儿秦小紫(化名)。

 ▼ 案件 ▼ 

全十八套商铺被丈夫偷偷转移

于红与秦蓝结婚近二十年。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于红成为了全职太太。因秦蓝工作繁忙,两人聚少离多。夫妻二人渐行渐远,于红不想再被已剩空壳的婚姻拖累,起诉要求与秦蓝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于红对家里的存款、房产、股票、证券及其他大额财产情况一无所知。她向法院申请夫妻共同财产调查令查询秦蓝财产,发现秦蓝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

秦蓝得知于红起诉要求离婚后,向法官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鉴于双方当事人离婚意愿不一致,秦蓝坚称希望能够挽回婚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于红的离婚诉讼请求。

可半年后,于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此次离婚诉讼中,于红惊讶地发现秦蓝名下的十八套商铺在这半年内发生了产权变更——由秦蓝名下变更到其与前妻之女秦小紫名下。于红遂将秦小紫和秦蓝另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秦蓝与秦小紫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秦蓝在法庭上承认赠与房产时其未经得于红的同意。但他却态度坚决地认为,于红这些年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没有工作,家中的财富都是自己经商打拼积攒下来的,于红和这些钱没有半点关系。

法官认为,秦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虽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秦蓝在于红提出离婚诉讼后,在未经于红同意的情况下,将系争房产擅自赠与秦小紫,侵害了作为妻子一方的于红的权益;秦小紫作为秦蓝的女儿,接受父亲的赠与虽不悖伦理道德,但秦蓝单独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利,有违法理。

最终,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秦小紫将十八套房产变更登记至秦蓝名下。

 ▼ 法官说法 ▼ 

未经对方同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

本案承办法官徐慧表示,即便在鼓励女性独立的现代社会,受“男主外、女主内”传统观念影响,或是出于子女教养、照顾老人的考虑,不少女性选择回归家庭,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成为“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在这种分工模式下,女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却因社会职业发展中断、家庭工作成果价值难以被金钱量化,面临自我发展、家庭价值、职业路径、社会认同等诸多困境。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她们在离婚诉讼中常因不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缺乏生计来源,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对于“全职太太”“全职妈妈”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和改变。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充分肯定全职一方的劳动价值,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一,我国现行婚姻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婚后所得共同制关注婚姻家庭整体,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富的贡献是相等的,只是贡献方式不同。基于此,《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时请求补偿的权利。需注意的是,如果在离婚时未提出补偿,离婚后再次提出则无法得到支持。

第二,为避免提供物质基础的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全职一方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清,财产范围不明而处于被动困境;我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根据此条法律,双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切实保障全职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赠与或低价出售共同财产,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时,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徐慧认为,当女性选择做“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并不意味着丧失了自我和社会的价值。但无论选择职场,还是选择家庭,请务必保持自我的成长。“如果有一天不得已从婚姻中退出,独自面对生活和工作,我们不仅要有独立应对的勇气,更要有维护合法权益的底气。”徐慧说。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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