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电影时用手机拍摄剧照并发布网络,怎样算“合理使用”?
2024-02-21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观看电影时拍照发布在社交平台算“屏摄”吗?今年春节档电影“龙争虎斗”,热闹的电影市场也引起了大家对于电影屏摄是否合法的讨论。在法律上,对于电影屏摄究竟有什么判定标准呢?

  如何界定“屏摄”行为?  

松江区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张凌辰表示,首先,公开上映的影视作品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其次,所谓“屏摄”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是对观影期间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针对屏幕拍摄行为的总称。对应著作权法则属于“复制”行为。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等行为。若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作品,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保存的复制件。

此外,根据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该条还赋予了影院工作人员对发现录音录像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

  “屏摄”有哪些“合理使用”的范畴?  

如果想分享自己的观影感受,并配上观影照片进行介绍,是否需要得到影视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呢?法官表示,这就涉及到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概念。

“正如著作权法规定,在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和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法官张凌辰解释说。

  侵权与“合理使用”边界何在?  

法官认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主要取决于行为的目的、性质、方式以及对原作品的影响程度。因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情形仍需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观影人如果只是撰写影评并附上影片截图,其目的仅是为了介绍和宣传影片,影评的核心内容是观影感受或对其所使用的画面进行分析、评论,在该影评具有独创性表达单独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属于对原影片的合理使用。

不过,倘若观影人的影评不具有独创性表达无法构成作品,或其所使用的图片或连续画面,影响到了原影片的正常使用,即大量“剧透”使得其他人无需观影就可获取影片的核心内容,则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官提醒广大观影人,如果其以盈利为目的,对影片进行翻拍、翻录,并进行销售等传播行为,毫无疑问更是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刑事司法范畴进行规制。

“作为一名知产法官,我们深深知道影视行业的繁荣、健康发展,离不开电影制作人与观影群体的良性互动。观影人应当充分尊重作品版权,作品的权利人也应当秉持理性、包容态度,吸引更多的观众走入影院、加入讨论。进而鼓励作品传播,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繁花盛开。”张凌辰表示。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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