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指导”投资者线上购买理财产品,银行需担责吗?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文、图
随着金融产品日益复杂、销售渠道不断创新,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会向投资者推荐理财产品,那么,一旦亏损,金融机构需要担责吗?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2月9日在金茂大厦30楼“浦东法院 陆家嘴金融城 金融纠纷治理法官工作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数字金融商事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22年—2025年)》白皮书及10起典型案例,以司法回应数字金融发展中的前沿问题。
◇ 案例:业务员操作不规范银行需担责 ◇
刘某与某银行网点业务经理张某相熟。经张某推荐,刘某拟购买该银行代销的某基金产品。前往银行网点后,张某以网点环境嘈杂为由,将刘某带至附近便利店在线完成购买操作。其间,张某指导刘某通过某银行手机APP购买基金。
在风险测评环节,张某对刘某的填写内容进行了针对性指导,使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满足该基金产品的购买要求,最终成功购买了80万元基金份额。后因该基金出现50余万元的亏损,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张某承认,由于线下购买基金需按规定执行录音录像“双录”程序,而该流程耗时较长,故改为指导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线上购买基金产品以规避此项要求。
刘某认为,某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诱导其在未充分了解风险的情况下购买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向其返还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购买涉案基金时年龄较大,长期从事保安工作,收入来源单一且水平较低,此次投资所产生的五十余万元亏损,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过程中本应严格遵循监管要求,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并对产品风险进行充分、有效揭示。
而本案中,某银行工作人员为规避线下较为复杂的操作流程,通过引导客户使用手机应用程序完成线上购买、干预投资者风险测评等方式,将本应由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管理和适当性审查责任不当转嫁给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履行存在瑕疵。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某银行向刘某赔偿部分损失,刘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浦东法院提醒,金融机构在利用技术手段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更应重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加强员工执业规范、优化服务流程等举措,切实履行法定义务。而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主动了解产品特性和相关风险,审慎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片面听信销售推荐而盲目做出投资决定。
◇ 数字金融高度活跃司法保障需求增强 ◇
白皮书显示,2022年至2025年9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数字金融商事案件逾5万件,收案量逐年递增。其中,2025年前三季度收案量较2022年全年实现翻倍增长,反映了数字金融高活跃度与司法保障需求同步增强。
案件类型上,随着数字金融业务不断拓展,案件基本涵盖了金融商事纠纷的主要案由,其中金融借款类纠纷、追偿权纠纷和融资租赁纠纷最多,合计占比超80%。
涉诉主体中,一方面,各类金融机构涉诉较广,其中保险公司、银行及融资租赁公司较多,在线保险理赔争议、数字信贷违约等成为主要诱因;另一方面,非金融机构当事人中,涉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的普惠金融纠纷占比较多,同时涉及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养老金融等多个领域。
总体来看,涉数字金融商事案件呈现案件占比提升、纠纷平台化特征凸显、跨境金融纠纷规模快速增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旺盛、非金融机构起诉案件增多等特征,对治理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产业发展来看,数字金融产品供给有待完善,如精准化、个性化金融产品服务需求未得到充分满足,嵌套型数字金融产品存在合规风险,数字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短板。
从消费场景来看,存在部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老年金融消费者存在“信息孤岛”、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不够等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是重中之重。
从技术创新来看,新型交易模式带来新风险形态,如在线缔约安全保障、网络贷款交易风险、违规金融交易审查识别等,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需要进一步完善。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包晔弘表示,面对这些新情况、新挑战,亟须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经营主体、金融消费者、司法机关等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完善数字治理体系、优化金融产品供给、提升金融消费素养、加强司法服务保障等举措,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文、图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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