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独身女子身后事”有了温暖后续,不少单身80后咨询公证
2025-12-21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文、图

不久前,家住上海虹口区的46岁独身女子蒋女士突发脑溢血失去意识入院救治,远房表弟为其垫付医药费,最后蒋女士不幸离世,因无近亲属,无法动用其遗产。由此引发不少独身人士焦虑,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12月21日从公证部门获悉,该事件发生后,已有不少80后前往咨询相关公证事宜。

  ※  可以事先采用公证形式指定监护人  ※  

 如果父母去世,无配偶、子女,也没有其他继承人,突然倒下,如何用自己的钱救自己?不幸离世后,留下的房产和存款又该怎么处理?英年早逝的蒋女士的遭遇扣动了无数同龄人的心弦。

“此事发生后引发不少80后独身人群的焦虑,他们担心自己也像蒋女士一样,失去意识后无法签字用自己的钱来救自己”。上海市临港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朱沛冉呼吁,“大家可以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指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

“一个人的法定监护人第一顺位是配偶,第二顺位是父母子女,然后是其他近亲属,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朱沛冉表示,虽然意定监护公证不能视为监护人拥有监护资格的充分证明,监护人应在监护生效时,向人民法院等职权机关申领监护证明。但在医疗救治等紧急情况下,相对人可以采信其作为监护人拥有监护资格的有效证明。

蒋女士事件发生后,已有不少白领组团前往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建议他们可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互相指定为意定监护人、监督人。“我们原则上建议,当事人若选择非亲属作为监护人,应同时设立监督人。因为监护生效后,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处分财产,难免存在道德风险,设置监督人可以多一道制约”。

接受采访的公证员坦言,事实上,目前无论是监护人代为从金融机构取款,还是出售房产变现,都需要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因为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严肃且慎重的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同时,选择监护人也需格外慎重,监护人是否尽职,直接关系到自己失能、失智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即便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仍需要持续审视自身决定,关注对监护人、监督人的信任度是否随着时间变化,进而及时调整意定监护方案”。该公证员表示,随着社会保障机制的逐步完善,未来一定会出现更多更完善的法律、金融工具与解决方案。

关于遗产的处理,该公证员指出,监护人、监督人的职责是在被监护人生前对其进行监护与照料;被监护人死亡后,其财产即成为遗产。若当事人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针对独身当事人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增加了“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我们曾经接待过一位无法定继承人的当事人,其立下遗嘱将房产遗赠给多年培养自己的单位”。公证员告诉记者,若当事人的遗产无人继承,将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参与遗产处理的相关法律流程。

随着《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实施,尤其是其中鼓励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体现了越来越完善的制度配套。同时,随着群众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与社会监护组织的陆续涌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沉淀,会形成完善的成年人监护规范。再加上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未来此类案例的发生概率将进一步降低。

据悉,上海全市共有25个公证处,市民可以在任意一家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遗嘱公证业务。遗嘱公证按件收费,不会因涉及财产标的大小额外增加费用。

  ※  公职监护有法可依还需在基层落地推进  ※  

值得一提的是,蒋女士事件中,有人提出了公职监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适用条件是:无父母、配偶、子女等法定监护人,且无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组织。此时监护职责由民政部门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承担。‌‌明确居委会、民政局作为最终责任主体。

然而实际操作中,由于居委会工作人员不是专业人士,往往无法承担这一职能。

“监护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如果居委会担任了临时监护人,万一当事人醒来,认为临时监护人处理不当怎么办?如果居委会指定了监护人,万一监护人把钱都卷走了,当事人醒来后,是不是会问责居委会?”一位法律业内人士建议各区街镇是否可以设立一个法务专员岗位,专门处理此类问题。

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霞在去年两会上,就已经关注到了公职监护、意定监护的问题:“现在上层建筑、法律层面的政策已经出台,但是具体到各个居村委最基层的这一端,还需要进一步落地和推动”。

记者从法院方面获悉,为了更好地适用民法典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妥善办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正在不断探索与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的协作机制。

徐汇区人民法院与区民政局、司法局签订了《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协同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奉贤区人民法院与区民政局签订《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会商纪要》,明确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在执行期间担当的是被执行人代理人的角色,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等惩戒措施,他们仅以遗产为限配合执行。奉贤区人民法院还联合区民政局走进村居、走进乡镇开展多次普法宣讲,为民政条线干部和社区居民普及遗产管理和继承等相关法律知识。

在老龄化现象日益显著的当下,人民法院与民政局和司法局等部门正不断加强协作和联动,在涉及遗产管理的指定管理人、信息协查、法律援助、公证协理、遗产保管等过程中,互相配合、紧密衔接,充分保障遗产利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截稿时获悉,蒋女士所在居委已与蒋女士生前单位、远亲联系,所在居委将在与相关方充分协商基础上作妥善安排,预计12月底前举行告别仪式,送逝者最后一程。在遗产处置方面,经初步核查,蒋女士暂无法定继承人。12月22日,居委会将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法院已表示将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当天受理立案。后续若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后,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让温暖得以延续。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文、图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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